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6331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21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新名稱:行政院功能
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41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58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96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20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21 條;除第 6、7、11~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
之外,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022603662 號令發布
第 6、7、11~19 條,定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