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九條所擬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劃定類別及目的。
二、劃定位置、範圍、面積。
三、土地利用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
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分期、分區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順序圖(比例尺同前款,以分期處理別著色標示)。
七、分期、分區處理計畫內容、執行單位、執行方法、估計經費。
八、管制事項。
九、須以特殊工法或綜合工法處理之地點、範圍、內容及理由。
十、經費及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