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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代為履行時,應將代為履行項目及經費,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