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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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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69、72、7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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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 6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 10
第 四 章 移送
§ 25
第 五 章 受理
§ 31
第 六 章 裁決
§ 37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 48
第 八 章 分期繳納罰鍰
§ 60
第 九 章 不服裁決之處理
§ 65
第 十 章 執行
§ 67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 75
第 十二 章 附則
§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