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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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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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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 5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8
第 一 節 通則
§ 8
第 二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 12
第 三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17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 35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 39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 43
第 一 節 起訴
§ 43
第 二 節 基本原則
§ 44
第 三 節 準備程序
§ 47
第 四 節 審判期日
§ 65
第 五 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 81
第 六 節 上訴
§ 89
第 七 節 再審
§ 93
第 五 章 罰則
§ 94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 104
第 七 章 附則
§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