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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大韓民國(韓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楊進添與馬紹爾群 島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席克於臺北簽署;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以下合稱「締約雙方」)為加強
兩國相互友好關係並提升在技術暨職業訓練方面之合作,在馬紹爾群島共
和國(以下稱「馬國」)進行中華民國政府與馬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
計畫(以下稱為「本計畫」,馬紹爾文為“ Jitok Kapeel ”)。本計畫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分為汽車修護及水電配置兩門訓練計畫,每
6 個月為 1 梯次,含 4 個月學科/術科訓練課程及 2 個月之實習課
程,分 3 個梯次進行,兩國並特此確認並同意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應馬國政府所請,同意在本計畫下,與馬國公共工程部、馬
國國家訓練委員會以及馬紹爾學院共同合作,自中華民國派遣汽車修護及
水電配置之技職訓練領域方面專家至馬國執行相關訓練工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負擔本計畫所指技職教育專家往返中華民國與馬國之國
際旅行費用及在馬國薪資、保險及當地交通費用。

第三條
馬國政府同意:
(一)提供免租金之辦公處所及附有家具之宿舍予派至馬國執行本計畫之
專家使用,專家需負擔宿舍之水電等費用,馬國政府則同意支付每
名專家每月美金 200 元之水電等費用;
(二)免除專家薪資及自馬國境外獲得之所得稅捐;
(三)免除專家及其眷屬抵達馬國之日起算 6 個月內所有私人或家戶等
用品之關稅及其他相關之稅捐。前述用品包含車輛乙輛;
(四)免除專家為執行業務而引入馬國之設備、機具及其他公務必要用品
之關稅及其他稅捐;及
(五)提供專家與其他在馬國從事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計畫人員,例如中
華民國駐馬國技術團人員所受到相同等級之完善安全保護及待遇;
(六)提供馬國受訓學員個人意外保險。

第四條
(一)英文版教材由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並由締約雙方共同指派之本計畫
專家根據計畫執行情形研發;
(二)由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之訓練設備、機具及其他材料應用於本計畫;
(三)馬國政府同意:
(a)養護訓練場地以維安全;
(b)建立本條前述訓練設備、機具及其他材料之控管;
(c)維護保養本計畫相關之訓練設備、機具及其他材料;
(d)在中華民國政府要求時,提供本條前述訓練設備、機具及其他材
料之保管清冊及有關書面資訊。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起,回溯至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並持續有效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協定之內容得在締約雙方同意下透過換文方
式修正,換文之函件應併入本協定並成為協定之一部分。

準此,雙方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
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並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在臺北簽署。


中華民國外交部 馬紹爾群島共
部長 和國外交部部


楊進添 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