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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勞資爭議調解與替代性解決方案合作計畫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及六月二十三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代表袁健生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府簽署;並自九十九年 七月七日生效

 
一、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以下簡稱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以下簡稱在臺協會)(雙方)為促進其所指定之代表間,即位於臺
北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位於華府之聯邦調解調停署間,有關勞資爭
議調解與替代性解決方案之合作,特簽訂本協定。
二、基於本協定,雙方將以下列目標從事勞資爭議調解與替代性解決方案
之合作:
(一)增加雙方所轄領域內處理勞資關係與爭議解決專業人員間之交流及
合作。
(二)提供前項專業人員合作解決共同關切議題之機會。
(三)善用雙方暨其指定代表得利用之特定設施或研究機會。
三、符合雙方所轄領域有關之法律與規定,本協定合作事項得包括:勞資
爭議調解、預防性調解、仲裁、替代性解決方案、勞資關係、勞資合
作及前述相關事項之訓練與計畫執行事宜;合作之活動方式包括:含
出版品之資訊交換、人員互訪、學術與實務研討會及研究等;其他合
作事項及活動方式得經雙方暨其所指定之代表同意後進行。
四、執行與協調:駐美代表處與在臺協會經由所指定之代表,應協調並執
行本協定之合作事項與活動方式。雙方所指定之代表,應指定一名計
畫協調人或經雙方及其所指定之代表認有必要之其他協調人。
五、所需經費:執行本協定應依得撥用之預算推動。聯邦調解調停署之受
僱人員因推動本協定相關活動,赴駐美代表處所轄領域工作時,駐美
代表處經由在臺協會,應提供聯邦調解調停署之受僱人員國內外所需
旅費、辦公室及訓練設備、口譯及翻譯服務,及以當地貨幣支付足以
支應每日膳宿之日支生活費。此外,駐美代表處經由在臺協會,應支
付聯邦調解調停署於駐美代表處所轄領域內舉辦各項訓練所生之相關
費用。
駐美代表處經由在臺協會,應支付其派員參加聯邦調解調停署所辦訓
練課程之學費。倘駐美代表處所派人員要求特別訓練計畫,或其課程
需聯邦調解調停署專業人員花相當時間安排者,駐美代表處經由在臺
協會,應支付聯邦調解調停署此類訓練計畫或安排之費用。在規劃此
類訓練或安排前,聯邦調解調停署經由在臺協會,應提供駐美代表處
相關訓練費用之估算。聯邦調解調停署或在臺協會,就安排禮貌性拜
會或參訪聯邦調解調停署之活動,均不應收取額外費用,以象徵共同
之合作。
六、檢討會議:雙方所指定之計畫協調人應自行約定時間與地點,定期聚
會,以檢視本合作計畫與協定。
七、效力與期限:本協定自雙方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除任何一方於六個
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或雙方書面同意終止外,本協定持續有效。

本協定在華府以英文簽署。

袁健生 施藍旗
代表 執行理事
駐美國臺北 美國在臺協
經濟文化代 會
表處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2010 年 7 月 7 2010 年 6 月
日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