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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與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聘僱泰籍勞工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代表黃顯榮與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Piyawat Niyomrerks 於泰國曼谷簽訂 ;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暨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以下簡稱雙方
) ,有意願合作尊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雇主之經營權,並提昇泰籍勞工之
工作福祉。
雙方同意下列各點:
第一條 雙方同意設立直接聘僱計畫,俾使臺灣雇主在無雙方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介入情形下聘僱泰籍勞工。
第二條 直接聘僱計畫應被視為臺灣雇主聘僱泰籍勞工的途徑之一,而非
取代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引進方式。
第三條 雙方同意合作對泰籍勞工之引進給予便利,並依據相關法令規範
控管監督泰籍勞工受僱情形。
第四條 雙方同意對遇有困難之泰籍勞工予以協助。
第五條 雙方同意交換資訊,俾以保障泰籍勞工及臺灣雇主。
第六條 為履行本協定之目的,雙方同意至少一年一度由雙方主管機關舉
行聯合委員會議持續合作,俾便制訂互可接受之制度、程序與機
制。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期間除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
外,均屬有效;本協定應自終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終止。

為此,雙方各經合法授權之代表,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係以英文繕製,於西元 2002 年 12 月 02 日訂於泰國曼谷。

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黃顯榮
代表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Piyawat
Niyomrerks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