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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續延效期一年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與馬拉威 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於里朗威簽換;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續延效期一
年換文(中譯文)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節略(第○三六號/二○○三)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
聲述: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之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
效期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知會 貴館,根據該協定第七條,馬拉威
政府盼該協議效期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後能續延十二個月,
即繼續有效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對中華民國政府答復可否接受馬拉威共和
國政府有關延長該協定之建議表示感謝。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順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公元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節略(第九三/一○五號)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意並
聲述如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貴部第○三六/二○○三號節略有關中馬兩
國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效期於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後,以換文方式續延有效至公元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順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二OO四年元月十一日於里朗威

副本抄送勞工暨職訓部常務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