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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網領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羅致遠 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EDGARDO V. ESPINOSA 於臺北簽 訂;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在此共同
宣告中菲直接聘僱計畫聯合執行綱領,其內容如下:
壹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臺灣方面之主管單位密切合作,負
責下列事項:
一 保證嚴格審核雇主之聘僱許可申請案。
二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發給核准函,並要求其按照規定招募
勞工。
三 對使用本計畫聘僱勞工之雇主,應簡化其申請文件。
四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受臺灣勞動法令之保障。
五 由本計畫聘僱之菲籍勞工,應便利其申請簽證程序。
六 應設置有效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七 當地主管機關於處理勞資爭議期間內,應予以協助勞工暫時收容事宜

準此,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臺灣之相關單位密切合作。
貳 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 雇主聘僱專門性、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部分:
一–1 應透過當地宣傳或廣告、宣導會及實地拜訪,對未來雇主宣揚直接
聘僱計畫觀念。
一–2 應保證提供之招募機制符合使用本計畫之合法雇主之人力需求。
一–3 應保證持續提供人力資料庫中求職者予使用本計畫之雇主。
一–4 應協助聘僱及文件審核事宜予使用本計畫之勞工。
一–5 應對有意透過本計畫聘僱菲勞之雇主進行認證手續。
二 處理指名聘僱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部分:
二–1 應保證提供指名聘僱機制,能處理臺灣雇主聘僱符合下列資格之家
庭幫傭或監護工之聘僱文件申請案:
1.1 因雇主自他國派遣或調動至台同行之勞工。
1.2 未透過任何人力仲介業者自行取得海外工作機會之勞工。
二–2 應依前項 1.1 及 1.2 內容,對使用指名聘僱程序機制之臺灣雇
主及家庭幫傭或監護工予以認證並確認其合法性。
三 一般負責事項:
三–1 應提供在地服務,項目如下:
1.1 應雇主要求,提供翻譯服務。
1.2 應雇主要求,提供諮詢服務。
1.3 協助勞工瞭解工作國之法令規定。
1.4 協助勞工取得財務賠償,如儲蓄金、勞健保給付。
1.5 遣送因勞動契約期滿或終止之勞工回國。
三–2 設立與臺灣主管機關之溝通管道,以確保本計畫得以適當推行。
三–3 保證勞工在臺工作期間,遵守台灣法令、忠實履行勞動契約且不逃
跑。
三–4 勞工與雇主在臺工作遇有勞資爭議時,應依臺灣之法律處理。
三–5 出面處理不具健保資格之勞工在臺期間之醫療費用。
準此,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應與菲律賓政府之主管機關密切
合作。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海外就業署應另行制訂本計畫之執行細節。

本綱領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得於三十日前通知他方終止之。

本綱領於西元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訂於台北。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 表 羅 致 遠

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 表 EDGARDO V. ESPINOSA

見證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陳 菊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
部長 PATRICIA A. STO T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