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事處間直接聘僱計畫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羅致遠 與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EDGARDO V. ESPINOSA 於臺北簽訂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備忘錄係由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羅致遠與駐臺北馬尼接經
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Edgardo V. Espinosa 共同簽訂。
茲為更新現行之備忘錄,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中華民國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駐臺北馬尼接經濟文化辦事處則代表菲律賓共和國勞工就
業部。
鑑於雙方同意繼續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由雙
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涵蓋下列各項:
(1) 雇主聘僱專門性、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勞工。
(2) 實施以指名聘僱名義引進之家庭幫傭與監護工之申請機制。
2 直接聘僱計畫應針對特定技能採用雙方同意接受並符二國法令規定之制
式勞動契約。
3 直接聘僱計畫與現行經由仲介公司招募制度應並行不悖;
4 直接聘僱計畫應為供雇主引進勞工方式之一,並非取代仲介公司招募制
度;
5 經由直接聘僱計畫聘僱勞工之收費標準,在不影響勞工福利及雙方相關
法令情況下,由雙方共同議定;
6 直接聘僱計畫,應經由雙方主管機關定期持續諮商獲得雙方都可接受之
制度、程序及機制之方式進行。
7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並經雙方同意後得以延長
,任何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之。
本備忘錄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
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即西元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訂於台北。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 表 羅 致 遠

駐臺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 表 EDGARDO V. ESPINOSA

見證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陳 菊

菲律賓勞工就業部
部長 PATRICIA A. STO TOM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