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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續延效期一年換文(譯)(西元 2002 年 12 年 19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及十二月十九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 大使館代表與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代表於里朗威簽換;並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效期展延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第 91/
101 號節略譯文: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茲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意
並聲述,「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
效期將於二○○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屆滿。
基此,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粉瞭解馬拉威共和國政府是否有意
將上述協定效期展延十二個月,即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三年十
二月卅一日止。尚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儘速告知馬國政府之決定牌轉報台
北。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於里朗威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復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第 32/
2002 號節略譯文: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茲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意
並聲述,大使館二○○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九一/一○一號有關延長「中華
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效期之節略敬
悉。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茲告知大使館,馬國政府同意上述協定自
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延展期十二個月。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里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