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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認證論壇(IAF)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國際認證論壇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簽訂;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生效

 
IAF 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LA)
一 本協議係以依據國際認證論壇相關規則及程序所執行之評鑑的結果為
基礎。
二 本協議之成員為已簽署本協議之認證機構 (「參加之機構」統稱為 M
LA 小組) 。
三 每個參加之機構應同意遵守 MLA 相關條款。
每個參加之機構應:
1 維持符合國際標準組織/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SO/IEC) 之指導
綱要 (Guide) 61 及相關 IAF 詮釋文件。
2 確保所有已認證機構符合 ISO/IEC Guide 62 (或適當時 ISO/IEC
Guide 65) ,及相關 IAF 詮釋文件。
四 各參加之機構對管理系統機構及/或產品驗證機構作認證的系統 (以
下稱為「系統」) ,基於其均具顯見之對等性,每個參加之機構應:
1 在本協議所定義之方案內,承認其他系統之運作與其本身之運作具
對等性。
2 各參加之機構承認範圍內,對於已獲其認證之機構,所核發之符合
性證書或勝任證書,均視同與獲其自身認證之機構所核發者具相同
基礎,需加推廣並建議各界認可採信。
五 每個參加機構應:
1 於其認證方案內已獲認證之機構所核發之符合性證書或勝任證書,
所引起的全部抱怨案件,進行調查;
2 有關參加之機構的現況、其系統運作實務上或其認證方案中,已發
生或將發生之任何重要變更,需儘速通知所有其他參加機構;
3 參與 MLA 小組之工作,並作出適當貢獻;
4 適當參加 MLA 小組轄下之各工作小組的會議;
5 對 MLA 小組會員及申請者的認證方案之評鑑、再評鑑及追查,提
供其所需之稽核員/評審員;
6 與其他認證機構合作,使MLA得以擴大;
7 以保密及專業的態度,使用所有資訊。
六 依據相關規則及程序,對運作某系統之另一家認證機構,如果獲得同
意其加入本協議時;則該新加入之認證機構應於MLA簽署單簽署,並
經 IAF 主席適當核可。並將新簽署者加列入一覽表 (本協議附錄 A
) 中。本協議之參加者擴大其認證方案,且獲同意時,亦應遵照相同
程序辦理。
七 如果參加機構因任何原因,欲退出本協議、或撤銷其部分認證方案時
,該機構應至少於事前三個月透過 MLA 管理委員會,書面通知本協
議之其他參加機構。一當該機構退出或其認證方案內容改變,該機構
的MLA簽署單立即作廢; (本協議附錄 A) 一覽表亦應隨即修訂。
八 本多邊相互承認協議條文之任何修正,均應依 MLA 小組的程序規則
進行。
九 本協議包括十項條文;列出各參加機構及其認證方案範圍之附錄一件

一○ 本協議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錄 A
參加之機構認證活動的領域:
產品;品質系統;環境管理系統

國際認證論壇 (IAF) 的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MLA) 之簽署會員
(含認證活動的領域)

日期 主席簽名

本文摘錄自IAF文件 (編號 96-041 有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