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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原協定效期延長及修改新協定簽署日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及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 共和國大使館與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簽換;並自九十一年七 月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關於修
正中馬拉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之節略中譯本
大使館節略 (第○三七號)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意並
聲述如下: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已於本 (九十一) 年四月十
五日簽訂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原有協定效期至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惟因商洽修訂新約若干條款,舊約效期展期至本年四月十四日,准此
,此次所簽訂之新協定最後一段請更正為: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繼續有效至公元二○○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本協定得經締約雙方以換文方式,協議延長效期一年。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即公元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訂於里朗威
檢附四月十五日簽署之前述協定抄本以供參考。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順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公元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復致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關於
修正中馬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之節略中譯本。
外交暨國際合作部節略 (第○二一號)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
聲述如下:前所提議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之技術及職業
訓練合作協定之修正,馬拉威共和國政府敬表同意。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部並對因延遲復略所引起之不便表示歉意。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順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重申
最高之敬意。
公元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