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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政府間技術暨職業訓練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及十一月二日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大使館 代表與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代表於里朗威簽換;效期自九十 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關於延
長「中馬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乙年之節略中譯文
外交部節略 (第二十三號及第二十四號節略綜合譯文)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茲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意
並聲述如下:依據中馬兩國間簽定之「中馬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協定」
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已派遣專家安裝其援贈之設備於里朗威技術學院,並
訓練該校教師管理所贈之職訓機器設備。
如貴大使館已所悉,中華民國職訓專家依照其所簽訂之合約在馬國里朗威
技術學院停留僅為期六個月,並將於二○○○年十月任滿返國。鑒於貴國
所援贈之職訓設備對於馬國均屬新穎,該校教師尚無法勝任教學。有鑒於
此,馬拉威共和國政府茲請求延長該協定效期乙年,亦即其效期將至公元
二○○一年十二月屆滿,以期使里胡威技術學院之教師完全熟悉機器設備
及其教學工作。
另茲因貴國目前援贈之職訓機器設備僅包含五項類別,馬國政府將極為感
激並期盼貴國政府能考慮擴大援助領域至電焊、管線及機械等職類。
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順向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大使館重申最崇高
之敬意。
公元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於里朗威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致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關於延
長「中馬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合作協定」乙年之節略中譯文
大使館節略 (第一○○號)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茲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意
並聲述如下:貴部第二十四號節略敬悉,中華民國政府已同意延長「中馬
政府間技術及職業訓練協定」乙年,效期自公元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
○○一年十二月二一十一日為止。
有鑒於此,中華民國職訓專家亦將在該協定效期內延長停留在里朗威技術
學院之協助教學工作。另鑒於電腦訓練在此間有其較高之需求,中華民國
政府並已決定在未來之新學期擴充電腦教室之機器設備。
中華民國駐馬拉威共和國大使館順向馬拉威共和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公元二○○○年十一月二日於里朗威
(副本抄送勞工暨職訓部次長及里朗威技術學院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