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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一九九九年度資深文官主管培訓計畫協議書(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9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中華民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副代表 羅致遠與美國在台協會主席副執行理事施藍旗於華盛頓簽訂;並溯自八 十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八十八年度中高層主管培訓
班」協定
第一條 範圍與主旨
本協定為美國在台協會 (乙方) 與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甲方) 間之架構,藉此架構,乙方之指定代表-農業部研究院 (
以下簡研究院) 為甲方之指定代表人-人事行政局,辦理為期六
週之「八十八年度中高層主管培訓班」研習事宜。
第二條 授權
本協定係依據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締結之台灣關係法,公法九十
六之八之規定。
第三條 甲方之責任
甲方同意提供固定總經費美金六十三萬七千五百九十四元予乙方
,並依下列日期付款: (一) 頭款美金一十五萬六千零六元,一
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到期。 (二) 貳款美金二十四萬七百九十四年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到期。 (三) 參款即尾款美金二十四萬
七百九十四元,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到期。前兩款業已付清
。第參款之支票應付給美國在台協會下列地址:
Deputy Managing director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 N.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VA 22209
如甲方終止本協定,乙方與研究院將不再為計畫終止部份承擔新
的義務,且甲方須為終止前乙方已履行之義務及可申請之間接費
用付費。
第四條 乙方之責任
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研究院,將提供:
一 六週研習課程及觀摩實習,詳如附件一、二。
二 所有研習資料及使用馬里蘭大學與杜克大學圖書館及體育設
施之管道。
三 六週食宿,詳如附件一、二。
四 美國國內航空交通
五 美國國內陸上交通包括 (一) 機場來回接送及行李托運 (二
) 每日至研習及參訪地點之交通 (三) 週末之交通。
六 課堂、觀摩實習、課餘及週末活動之概念翻譯。
七 所有學員結業證書
如乙方之指定代表-研究院未履行特定之計畫內容,乙方將視其
指定代表-研究院收到資金之程度,就未履行特定之計畫內容之
大約金額及相關間接費用賠償甲方。
第五條 修改
本協定之修改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甲、乙雙方簽署始生效力。
第六條 困難之解決
甲、乙雙方在一方要求下,得諮詢關於本協定條件之任何事項,
並應本於合作與互信之精神,以非正式的方法共同努力解決可能
造成之任何困難與誤解。
第七條 先前約定之效力
本協定取代任何雙方或雙方之指定代表就本事項先前達成之約定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台協會

羅致遠 施藍旗

副代表 執行副理事
八十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