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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直接聘僱勞工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2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詹憲卿與菲律賓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 Eva Estrada Kalaw 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生效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直接聘僱
備忘錄
本備忘錄係由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詹憲卿與駐台北馬尼拉經
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 Eva Estrada Kalaw 共同簽訂。
鑑於雙方均有意願立即執行直接聘僱計畫,俾使在中華民國之雇主不須經
由雙方仲介公司即可聘僱菲律賓勞工;
鑑於雙方基於相互瞭解與合作之精神下,確保運用適當的作業流程,促使
輸入品性良好的菲勞來華工作;
鑑於雙方承諾採取促進勞工及雇主權益之措施;
因此,基於上述的考量與承諾,及為有效執行直接聘僱計畫,雙方同意下
列各點:
1 直接聘僱計畫應為試驗性質;
2 直接聘僱計畫與現行經由仲介公司招募制度應並行不悖;
3 直接聘僱計畫應為供雇主引進勞工方式之一,並非取代仲介公司招募制
度;
4 經由直接聘僱計畫聘僱勞工之收費標準,在不影響勞工福利及雙方相關
法令情況下,由雙方共同議定;
5 直接聘僱計畫,應經由雙方主管機關定期持續諮商獲得雙方都可接受之
制度、程序及機制之方式進行;
6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壹年,任何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
知他方終止之。
本備忘錄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遇有解釋歧
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即西元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訂於台北。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詹憲卿
駐台北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主席
Eva Estrada Kalaw
見證人: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火生
非律賓勞工就業部部長
Bienvenido E. Lagues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