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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補充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3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全權大使關鏞與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職業訓練局局長索美於聖荷西市簽訂;並於八十三年 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基於傳統友誼,並為延續兩國於中
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即公厝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簽訂之「中
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所建立之合作關係,以及為
加強兩國間職業訓練技術合作,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贈送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政府職業訓練設備,以加強哥國辦理職業業訓練。妥經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定之執行機關為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哥
斯大黎加共和國職業訓練局 (I.N.A)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贈送設於職訓局 LA URUCA 總部之 FRANCISCO
ORLICH 訓練中心電子方面訓練設備,及其他訓練中心部分個人
電腦。詳細品名、規格、數量等,詳如本補充協議之附件。
第三條 前條所稱訓練設備,僅供職業訓練使用。
第四條 本計畫之預算經費,將包括贈送訓練設備、運輸、保險、代辦費
、派遣專家赴哥國安裝設備、操作指導及專家小組開會出席費等
費用。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支應,其可運
用最高金額以不逾八十萬美元為原則。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負責將訓練設備運抵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指定之
港口;有關稅捐、倉儲及內陸運輸等事項,由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政府負責。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專家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協助處理前條
所稱訓練設備之開箱、安裝及試車事宜。對中華民國專家之意見
,哥國應予適當之重視。
第七條 中華民國專家因工作需要攜帶之儀表、量具等,哥國政府應給予
通關便利之協助及免除各項稅捐。
第八條 中華民國專家因安裝訓練設備需要,對訓練工場設施條件之要求
,哥國應予配合。
第九條 中華民國專家在哥國停留期間哥國政府應給予各項行政支援。
第一一條 哥國同意在安裝中華民國贈送訓練設備之訓練中心門口懸掛「
中華民國贈送訓練設備,提供技術指導」等字樣之牌示。
第一一條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使用前述有訓練設備之職業訓練師,如需接
受訓練,得由中華民國政府與哥國政府商定後實施。
第一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於訓練設備試車完成交予哥國政府後,即由哥國
政府自行負維修保養之責。
第一三條 本協定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至該項訓練設備安裝、試
車完成,交予哥國為止。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公曆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訂於聖荷
西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駐哥斯大黎加全權大使
關鏞〔簽名〕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職業訓練局局長
索美〔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