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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國際稻米研究所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6 日
簽約國: 國際組織 > 國際稻米研究所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十月一日中華民國(臺灣)代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見證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秘書長項恬毅與國際稻米研究所所長 Matthew Morell 、見證人國際稻 米研究所代理研究主任策略創新平臺負責人 Ajay Kohli 於臺北市及拉 古納省洛斯巴諾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備忘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與總部設於菲律賓共和國拉古納省洛斯巴諾市
菲律賓大學洛斯巴諾市校區的非營利自主性國際組織「國際稻米研究所」
(以下簡稱 IRRI) 雙方所共同簽署。以下個別稱「一方」,合稱「雙方
」;

鑒於農委會是內閣級政府機關,主管臺灣的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和
食品事務、研究和開發,以及業務推廣。其負責以有效暨創新方式協助農
民,並建設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生態環境,達到生活、生產與生態的平衡。

鑒於 IRRI ,一個非營利自主性國際組織,是公認的獨立研究組織之一,
為支持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CGIAR) 策略和成果框架提供知識、技術
專長和資源;

鑒於 IRRI 受其智慧財產權與商業化政策的約束;

鑒於 IRRI 是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的成員,因此受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
織《關於智慧財產管理的原則》約束;

因此,農委會和IRRI決定攜手合作,以實現共同目標如下:
第一條、合作領域
1.農委會及其策略合作夥伴總部位於臺北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
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與 IRRI 共同決定並希望在
水稻品種開發計畫、評估和試驗,傳播水稻研究材料和技術與
能力建構上進行合作。期望透過本合作,能延伸合作關係至其
他國際農業組織如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及獨立農業研究中心
協會,以產生更多的互動與共鳴,並在人員能力建構、農業研
究和推廣及國際人道援助上貢獻心力。
2.雙方合作之規模將會經常性地依照臺灣在合作過程的需求與利
益、IRRI 對合作的能力與效益以及得用以執行合作計畫之財
務資源之整體評估作決定。
3.具體的農委會–國合會–IRRI 合作計畫將依照本備忘錄第三
條協議據以執行。
第二條、出版與智慧財產權
1.研究合作中使用的所有遺傳研究材料之提供,將依標準材料移
轉協議(SMTA)移轉,並視情形依據 CGIAR 準則增修其他材
料移轉協議條款(MTA) 。此外,生物材料移轉包括育種材料
和遺傳資源應受到相關管理、生物安全和生物勘探之法律、規
則和規定的約束。
2.雙方瞭解在研究合作提供之背景智慧財產權(“ Background
IP ”) 仍為提供方獨享的智慧財產權。本備忘錄不授予使用
IRRI 背景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權利。
3.所有前景智慧財產權(“ Foreground IP ”) 及聯合研發的
結果,包括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及實施過程中收集的數據,但
不限於報告、文章、研究論文、資料庫、三方發表包括聯合研
發計畫產出、聯合研發發現,以及聯合研發發明和其數位版本
(軟拷貝),將受到以下之約束:IRRI 的智慧財產權與商業
化政策、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關於智慧財產管理的原則》
、農委會的智慧財產權政策、菲律賓政府相關法規,以及中華
民國(臺灣)相關法規。此類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也將符合上述
政策和準則。
4.如雙方所商定,合作研究結果為公共利益而聯合出版,以發揮
最大效益。如果一方決定保護具價值之前景智慧財產權(
Foreground IP) ,則將由雙方決定適當的出版發表之時間。
5.根據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關於智慧財產管理的原則》,
IRRI 保留與共享聯合項目產生的每項可交付成果和產出前景
智慧財產權(Foreground IP) 的權利,以用於與本備忘錄之
外的公部門之公共農業研究、育種和非營利緊急用途。
第三條、協議
1.本備忘錄將透過農委會、國合會與 IRRI 合意簽署之一份或數
份協議以進行執行,該等協議係依照雙方及國合會的成立目的
與組織宗旨及能提供合作活動之財務資源所擬定。該等協議將
具體描述各方與國合會應負責執行之活動,並符合雙方與國合
會的利益和目標。此外,具體協議將指明研究計畫的細節,包
括範圍、目標、可交付成果、成果、產出和活動、完成項目所
需的背景智慧財產權、預期產出的前景智慧財產權,以及運用
自由(FTO) 和智慧財產權歸屬。
2.除非雙方另有規定,否則終止本備忘錄將導致一系列協議的自
動終止。然而,雙方協議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將在本備忘錄終止
後繼續有效,但僅限於允許該系列協議中的所有活動順利結束
的必要程度。
第四條、保密
1.IRRI 與農委會均不會向本備忘錄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標有“
機密”或“限閱”的任一方的智慧財產權資產,除 IRRI 與農
委會書面同意外,也不得將此類機密資訊作為本備忘錄外之任
何目的使用。
2.雙方對於保護依據本備忘錄收到的機密資訊,應負與處理本身
事務相同或相類之注意義務,並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給予合理謹
慎的注意。
3.倘接收方可證明以下情形,則可排除為機密資訊:(a) 在披
露之前已擁有該資訊;或(b) 資訊在披露時是公眾可獲得的
,或在披露後已普遍可獲得,而接受方無過失;或(c) 接收
方從本備忘錄之外的另一方獲得資訊,該方有權獲取該資訊,
且無實施任何保密性。
第五條、修正
雙方得基於共識,以書面修正本備忘錄之任何條款。
第六條、IRRI 法律地位
本備忘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文件或安排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
為 IRRI 放棄國際組織的特權或豁免。農委會應盡最大努力在臺
灣法律法規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提供這種承認和特權與豁免。
第七條、效力和適用法律
1.本備忘錄是雙方之間的法律,將受一般和習慣國際法及該法律
的相關國家和/或國際法學原理的管轄,並根據該原則進行解
釋,而非適用任何特定的國家法律。因執行本備忘錄或本備忘
錄所引起的任何爭議,雙方應以最大善意談判解決;然而,如
果一方在書面通知另一方後的三十(30)天內沒有解決爭議,
則本瞭解備忘錄應終止。
2.本備忘錄將於 2020 年 1 月 26 日生效,有效期間為 5 年
,除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其欲提前終止本備忘錄,本備忘錄將
自通知日 6 個月終止。經雙方同意,本備忘錄得於終止日前
6 個月辦理續簽或延長效期。

為此,雙方代表經正式授權爰於下列日期及地點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 國際稻米研究所代表
農業委員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吉仲 Matthew Morell
主任委員 所長

日期: 日期:
2020 年 10 月 27 日 2020 年 10 月 1 日
地點: 地點:
臺北市 拉古納省洛斯巴諾市

見證人: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國際稻米研究所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恬毅 Ajay Kohli
秘書長 代理研究主任
策略創新平臺負責人

日期: 日期:
2020 年 11 月 5 日 2020 年 10 月 1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 地點:
臺北市 拉古納省洛斯巴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