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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與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植物品種檢定及保護國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日與十一月五日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胡忠一先生與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司長 Mr. Nguyen Nhu Cuong 於臺北與越南,河內簽署;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三日生效

 
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臺灣主管機關」)



越南農業與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以下簡稱「越南主管機關」)

達成共識如下:
第 1 條 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係基於互惠原則,促進植物品種檢定及保
護領域之合作。
第 2 條 合作領域
2.1 臺灣主管機關應依據越南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書面請求,就
曾向該機關申請植物品種案件,提供其依據「植物新品種
保護國際公約」(以下簡稱「UPOV公約」)執行之植物品
種性狀檢定結果。
2.2 越南主管機關應依據臺灣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書面請求,就
曾向該機關申請植物品種案件,提供其依據「UPOV公約」
執行之植物品種性狀檢定結果。
第 3 條 檢定報告之提供
3.1 任一方主管機關根據第 2 條所提供之檢定結果,應限於
提供方主管機關根據 UPOV 檢定準則對具備 UPOV 之物種
所進行之檢定結果。
3.2 對於尚未列入 UPOV 檢定準則之物種,提供方主管機關應
在接收方主管機關同意之情況下使用其國家檢定準則。
第 4 條 檢定報告之格式與語言
4.1 根據第 2 條規定,用於向另一方主管機關提供檢查結果
之文件,應符合「UPOV公約」第 12 條所訂檢定準則程序
TGP/5「DUS 檢定之經驗與合作」第 6 節「UPOV 技術
檢定報告及 UPOV 品種說明」中所述之格式。
4.2 根據第 2 條提供之檢定結果應以英文書寫。
第 5 條 費用
檢定結果應無償提供給另一方。
第 6 條 檢定報告之使用
6.1 接收方主管機關不得將提供方主管機關提供之檢定結果用
於該主管機關對於植物品種檢定以外之目的。
6.2 接收方主管機關不得透露或提供檢定結果予任何第三方。
第 7 條 效力
7.1 本瞭解備忘錄於雙方最後簽署之日生效。
7.2 對本瞭解備忘錄未規定之事項如有任何疑問,應透過相互
討論解決。
7.3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修正及/或終止。
第 8 條 一般理解
雙方應努力實現及完成本瞭解備忘錄之目標。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


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表 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作物生產司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忠一先生 Mr. Nguyen Nhu Cuong
署長 司長
[時間] 110 年 11 月 5 日 [時間]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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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臺北 [地點] 越南,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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