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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美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換函(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30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高碩泰與 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藍鶯 Ingrid Larson簽換;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 三十日生效

 
碩泰惠鑑:
謹代表美國在台協會通知貴方,美國農業部業已審閱臺灣農業委員會
2019 年「有機農業促進法」及「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下稱「臺
灣有機法規」)。經前述審閱,並根據 1990 年「有機食品生產法」(
Organic Foods Production Act,OFPA)(美國法典第七卷第 6501 節及
其後條文)且基於授予農業部長之職權,美國農業部已認定自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日起,根據臺灣有機法規所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之農產品,
其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時所依據之有機驗證方案,對於生產及加工分裝流
通此類產品所提供之相關保障及指引,與「有機食品生產法」之規定至少
同等。

爰此,若符合附件一所設條件,自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日起依據臺
灣有機法規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之農產品,美國農業部視同為按照國家有
機計畫(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七卷第 205 部)「有機食品生產法」及美
國農業部法規生產。前述產品得依據附件一所設之條件,於美國以有機生
產名義販售、標示及展現,包括得顯示美國農業部之有機標章以及臺灣有
機標章。

此外美國在台協會亦欲知會臺方主管機關,美方欣見臺灣於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之來函中,採認美國依「有機食品生產法」及美國農業部有
機法規生產、加工分裝流通產品之有機體系為同等。美國農業部農業運銷
署、對外農業署,以及美國貿易代表署皆依本信及相關附件以及駐美國臺
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美國代表處)本日信函及相關附件中所述,竭力與
臺灣農委會農糧署合作。

執行理事
藍鶯 Ingrid Larson
謹上


藍鶯執行理事惠鑑:
謹代表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駐美國代表處)通知貴方,臺灣農業
委員會農糧署業已審閱美國農業部之國家有機計畫(National Organic
Program,NOP)法規(美國聯邦法規彙編第七卷第 205 部)(下稱「
USDA NOP 法規」)。經前述審閱,農糧署已認定自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日起,根據 USDA NOP 法規所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之農產品,其生
產及加工分裝流通時所依據之有機驗證方案,對於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此
類產品所提供之相關保障及指引,與臺灣 2019 年「有機農業促進法」及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下稱「臺灣有機法規」)至少同等。

爰此,若符合本函附件一所設條件,自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日起依
據 USDA NOP 法規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之農產品,農糧署視同為按照臺灣
有機法規生產及加工分裝流通。前述產品得依據附件一所設之條件,於臺
灣以有機生產名義販售、標示及展現,包括得顯示美國農業部之有機標章


謹代表駐美國代表處知會貴方,臺方主管機關欣見美方於 2020 年 5 月
30 日生效之來函中,採認臺灣依臺灣有機法規生產、加工分裝流通產品
之有機體系為同等。臺灣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依本函及相關附件與美國在台
協會本日來函及相關附件中所述,竭力與美國農業部農業運銷署、對外農
業署,以及美國貿易代表署合作。

代表
高碩泰Stanley Kao
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