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與波蘭國家動物生產研究所畜產科技交流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及七月二十三日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畜產試驗所所長黃振芳博士與波蘭國家動物生產研究所代理所長 Krzysztof Duda 博士於臺灣臺南市及 Krakow 簽署;並自一百零九年 八月二十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由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臺灣臺南市新化區牧
場 112 號)與波方波蘭國家動物生產研究所(2,Sarego Street,31-047
Cracow,Poland)共同訂定,以下簡稱雙方。

第一條:目的
雙方同意透過研究及技術交流的合作,促進友好關係,建構整體
合作模式。
第二條: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在相互認可及足夠預算下,進行下列合作:
(一)針對雙方共同關注領域進行聯合研究活動。
(二)研究人員、科學家、生產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交流,包
含短期交流、學習參訪及訓練。
(三)參加學術研討會及會議。
(四)交換科學研究材料及資訊。
第三條:財務安排
本瞭解備忘錄不承諾任何經費提供之義務。任何合作與活動將於
特定計畫啟動前經雙方相互討論及書面同意後為之。
第四條:代表人
雙方研究所得指定代表人以推動本合作計畫。波蘭國家動物生產
研究所由代理所長 Krzysztof Duda 博士代表,臺灣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由所長黃振芳博士代表。
第五條:智慧財產
如雙方因科技合作產生智慧財產權時,應先由雙方各自討論,以
設定智慧財產之所有權及管理權。
第六條:不歧視
雙方同意遵守平等就業機會、移民、不歧視以及平權行動的所有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命令。
第七條:效期及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應於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四年,並得經檢討
延長效期。任一方若擬提前終止本瞭解備忘錄,應由適當代表人
簽署書面通知對方,且需於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日至少六個月前使
對方收到正式通知。
第八條:注意事項
除非經雙方書面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不得修改、同意或放棄。任
何修改、同意或放棄必需是為因應特殊狀況及特殊目的。雙方由
以下正式代表人於閱讀及理解本瞭解備忘錄,並同意將遵守各條
款及受其約束後簽署。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波蘭文及英文簽署一式兩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
解釋遇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波蘭國家動物生產
畜產試驗所代表 研究所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所長 代理所長
黃振芳博士 Krzysztof Duda 博士
日期:July 23, 2020 日期:20. 08. 2020
地點:臺灣臺南市 地點:Krak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