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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度台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台北協會有機農產品同等性相互承認協議」換函(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葛葆萱與 印度臺北協會會長 Gourangalal Das 簽換;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 日生效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透過其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
署),印度臺北協會(India Taipei Association,Taipei) 透過其執行
機關印度農業暨加工食品輸出發展局(Agricultural and Processed
Food Products Export Development Authority,APEDA)根據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臺北簽署之「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臺北協會農業
合作瞭解備忘錄」第 3 條第 2 款,已相互審閱各自之有機驗證方案。

根據上述審閱,雙方認同欲以『有機產品』名義行銷之農產品,屬符合其
生產、加工有機驗證標準及管理系統,且能達成本附件中之各項要求者,
具有同等性。

爰此,依照《國家有機生產計畫》以符合有機驗證法規方式所生產及加工
之農產品,經檢附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起,得於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所代表之領域以有機生產之名義,包括以顯示「
印度有機」(India Organic) 標章之方式,進行銷售、標示及代表。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亦欣見印度臺北協會認可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
心所代表領域之有機驗證方案。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致力於與印度臺北協會攜手,透過各自之執行機
關,落實此信函及附件當中之各項協議。

葛葆萱
2021/10/22
代表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印度臺北協會(India Taipei Association,Taipei)透過其執行機關印
度農業暨加工食品輸出發展局(Agricultural and Processed Food
Products Export Development Authority,APEDA)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
化中心透過其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農糧署)根據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臺北簽署之「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臺北協會農
業合作瞭解備忘錄」第 3 條第 2 款,已相互審閱各自之有機驗證方案


根據上述審閱,雙方認同欲以『有機產品』名義行銷之農產品,屬符合其
生產、加工有機驗證標準及管理系統,且能達成本附件中之各項要求者,
具有同等性。

爰此,依照《有機農業促進法》以符合有機驗證法規方式所生產及加工之
農產品,經檢附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起,得於印
度臺北協會所代表之領域以有機生產之名義,包括以顯示「臺灣有機」(
Taiwan Organic)標章之方式,進行銷售、標示及代表。

印度臺北協會亦欣見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認可印度臺北協會所代表領
域之有機驗證方案。

印度臺北協會致力於與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攜手,透過各自之執行機
關,落實此信函及附件當中之各項協議。

Gourangalal Das
會長
印度臺北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