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駐史瓦帝尼 王國特命全權大使梁洪昇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代表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部 長札杜莉於姆巴巴內簽署;並自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為加強及鞏固兩國友好關係,
擬對史瓦帝尼之農業發展擴大現行之技術合作,爰獲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承允在史瓦帝尼王國繼續留駐技術團(以下簡
稱「技術團」)。其人數,由兩國政府視業務需要議定之。
二、經各地區酋長之事先同意,並經兩國政府共同決定,技術團承允:
(甲)在史瓦帝尼王國於指定之農場內示範種植由兩國政府決定之水稻、
蔬菜及其他作物;
(乙)在史瓦帝尼王國於指定之農場內飼養兩國政府決定之小型家畜或其
他家畜;
(丙)從事推廣工作,由兩國政府決定在史瓦帝尼王國若干地區,向史瓦
帝尼王國有關機關之經管人員及(或)遴選之農民,提供最新農業
技術資訊與建議,以協助史瓦帝尼王國增加農業生產;及
(丁)協助史瓦帝尼王國政府加強農業多樣化及商業化,並降低進口依賴

三、任何須由技術團執行之新興計畫或改變現行計畫之措施,將由兩國政
府以換文方式協議之。

第二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承允:
一、負擔技術團人員前往史瓦帝尼王國及返國之旅費,並支付彼等在史瓦
帝尼王國服務期間之各項薪給;
二、供給技術團從事示範工作所需之農機具、設備、肥料、種子、殺蟲劑
及其他物料;如有新興計畫,為開墾、灌溉及種植而增加機具、設備
、種子、肥料、殺蟲劑及其他物料等之供應時,將由兩國政府決定之
;及
三、技術團收穫之農產品,除供作示範、駐館與該團公務使用及消費所需
者外,應交由史瓦帝尼王國政府處理。

第三條
史瓦帝尼王國政府承允:
一、提供適當土地予技術團從事本協定第一條第二項甲款及乙款所規定之
工作;
二、提供技術團各計畫汽車各乙輛,並負擔此項車輛之修理、維護及保險
等費用;
三、提供為開墾與建設工程所需之勞工及本條所述車輛所需之司機,並負
擔此二項人事費用;
四、在各計畫供給技術團人員備有家具之適當住屋,並須附設水、電設備

五、豁免本協定第二條第二項所述各項物品之進口稅、關稅、銷售稅及其
他稅捐;及
六、對技術團人員應:
(甲)豁免彼等薪津之稅捐;
(乙)豁免彼等首次抵達史瓦帝尼時之個人、家庭用品及首次購車之進口
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丙)比照史瓦帝尼王國之公務人員給予同等醫療待遇;及
(丁)對本條未規定事項,給予如同在史瓦帝尼王國從事開發史瓦帝尼之
技術合作計畫之任何第三國工作團隊人員所享之待遇。

第四條
一、本協定應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其效力並回溯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並可透過雙方合意之書面通知進行修正。
二、本協定持續有效至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終止應於通
知日後 6 個月生效。
三、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正式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31 日即公元 2021 年 3 月 31 日訂於姆巴巴
內。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史瓦帝尼王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梁洪昇 札杜莉

駐史瓦帝尼王國 外交暨國際合作部
特命全權大使 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