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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水資源發展技術支援協議第 8 號附錄第 3 號修正(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及十二月七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代表與美國在臺協會代表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臺協會(AIT)(以下簡稱
「雙方」);

重申於 1987 年 8 月 24 日所簽訂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
在臺協會間水資源發展技術支援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其第 8 號
附錄並由雙方於 2012 年 5 月 24 日及 29 日同意自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展延 5 年。

同意如下:

一、第 1 條 附錄目的,修正如下:
「1.附錄目的
本附錄提供由美國在臺協會(AIT) 之指定代表-墾務
局,為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之指定代
表-經濟部,執行以下補償服務之架構:
(一)集水區逕流及土壤沖蝕數值模式開發。
(二)河口水理及泥砂運移數值模式開發。
(三)河川水力、河川復育及流域土砂管理。
(四)水工模型試驗及水文泥砂觀測。
(五)提供技術訓練與諮詢。

在本附錄下發展之技術、準則、模式、訓練及技術移轉
方案,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指定代表-經濟
部及臺灣其他相關機關為受益單位。

本附錄下之相關執行辦法,應先由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及其指定代表-經濟部與美國在臺協會及其指定
代表-墾務局協商後,再由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與美國在臺協會以年度基礎據以訂定。每一項執行辦法
必須遵守協議之規範,如果執行辦法之條文與協議之條
文有衝突時,則以協議之條文為準。」

二、第 2 條 服務費用估算,修正如下:
「2.服務費用估算
由美國在臺協會之指定代表-墾務局所提供之服務,
估計每年費用為 170,000 美元,5 年總費用為 850
,000 美元,美國在臺協會將開立單據向駐美國臺北
經濟文化代表處收取實際費用,但其費用除非先經駐
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其指定代表-經濟部認可
,不能超過每年之估計費用,費用項目包括基本薪資
、利潤、行政管理費、旅運費、出差津貼、電腦及其
他關聯費用。經濟部得要求墾務局執行超出 170,000
美元基準之工作,其經費另行計算。每年實際費用將
依經濟部可支應之經費及墾務局依據本附錄所提供之
服務而定。」

三、第 4 條 期間,修正如下:
「4.期限
本修正附錄應自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
臺協會之授權代表最後簽署日生效,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任一方得依照協議第 11 條規定終止
本附錄。」

四、第 3 條 付款規定仍然有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美國在臺協會
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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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