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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臺北協會農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代表田中光與 印度-臺北協會會長史達仁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生 效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與印度-臺北協會,以下簡稱「雙方」,分別稱
「一方」;

希望在,特別是農業、園藝、畜牧業、漁業、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領域合
作;

確信在農業、園藝、畜牧業、漁業、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等領域需要有效
合作,以強化經濟及社會發展;

認知彼此在提倡及鼓勵農業、園藝、畜牧業、漁業、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
等領域發展之共同利益,及在同具興趣領域內互惠合作,以促進經濟及社
會發展之互惠利益;

爰達成下列瞭解:

第一條 合作發展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雙方將致力推動農業、園藝、畜牧業、漁業
、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等領域之規劃、生產、加工與運銷,生產
資材與遺傳資源及環境永續等領域之雙邊合作。雙方亦應鼓勵民
間部門進行農業、園藝、畜牧業、漁業、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等
領域及相關產業之合作。
第二條 主管機關及適用法規
1.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主管機關為: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所
代表之農業委員會,及印度-臺北協會所代表之農業部。
2.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應符合雙方現行之國內法規及可獲得之資
金額度。
第三條 直接合作之鼓勵及推廣
1.雙方將鼓勵及提倡科技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間之直接合作。
2.雙方得於必要時,在本瞭解備忘錄之架構及符合現行國內法規
下,締結適當之執行文件。
3.雙方將共同決定聯合研究計畫之主題、財務規範與條件、合作
活動成果之使用,及其他相關議題。
第四條 合作範疇
雙方之合作如下:
1.人員互訪、資訊及技術交流與訓練以促進雙方共同關切議題之
合作;
2.檢討與討論符合雙方共同利益與任何雙邊有待解決之議題;
3.鼓勵雙方技術合作,促進研究與訓練活動以及商業形式之技術
轉移與交流;
4.促進產業界代表間的合作,以增進在農業與農企業商業上之聯
繫與互動;及
5.擴展農業貿易與減少貿易障礙。
第五條 農業、畜牧業及漁業合作聯合委員會
為執行本瞭解備忘錄,雙方將考量成立農業、園藝、畜牧業、漁
業、水產養殖及食品加工業合作聯合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功能如下:
1.考量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時之政策相關事宜;
2.考量在學術與財務上之可行性,確認雙方關注之優先領域;
3.為個別科技合作領域設立永久或特別專家小組,且於必要時聘
請專家協助委員會之工作;
4.追蹤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進展;及
5.依本瞭解備忘錄提出特定措施以加強合作範圍及品質。

委員會可於雙方代表之領域內每 2 年輪流舉行會議,討論與檢
討本瞭解備忘錄本身以及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

在本瞭解備忘錄工作計畫架構下,派員一方應負擔國際機票費用
,接待一方則提供落地招待。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之執行應視
雙方可取得之資源而定,並依雙方相關法規辦理。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倘雙方預期於本瞭解備忘錄下進行可能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活動,
將在進行該等活動前,針對該等權利之所有權及管理另作安排。

因本瞭解備忘錄進行計畫所得之成果,需經雙方之智慧財產權相
關規定保護。
第七條 諮商
因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或適用引發之歧見,雙方將本諸善意諮商
解決。
第八條 生效、修正與終止
1.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且效期 5 年,並應自動展延
效期 5 年;除非任何一方於效期屆滿前 6 個月,以書面通
知對方終止之意願。
2.依本瞭解備忘錄由雙方已同意之既有之任何活動、計畫,或其
他合作將不受本瞭解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3.本瞭解備忘錄可在任何時間由雙方以書面換函表示同意而修正
,修正自換函之最後簽署日起生效。
第九條 附則
本瞭解備忘錄應不會影響雙方現有之雙邊協定承諾。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主管機關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西元 2016 年 9 月 12 日於臺北簽署,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印度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印度-臺北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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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光 史達仁
代表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