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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國際稻米研究所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一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主任委員陳保基與國際稻米研究所所長 Robert S. Zeigler及見 證人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李浡簽署;並自一百零四 年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 MOU)係由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農委會」)、與總部設於菲律賓共和國拉古納省洛斯巴諾市的非營利
自主性國際組織「國際稻米研究所」(以下簡稱 IRRI) 雙方所共同簽署


鑒於農委會是內閣級政府機關,主管台灣的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和
食品事務,研究和開發,及業務推廣。其負責以有效暨創新方式協助農民
,並建設可持續發展的農業生態環境,達到生活、生產與生態的平衡。

鑒於國際稻米研究所是自主的非營利國際組織,以減少貧困和飢餓,提高
稻農和消費者的健康,並透過合作研究,合作夥伴以及加強國家農業研究
和推廣系統,以確保環境的永續。國際稻米研究所致力於水稻研究和發展
,並著重在世界不同地區開發與推廣高產水稻品種;促進優良種源與捐贈
品種的交換;倍增種子生產和應用。

因此,農委會和國際稻米研究所決定攜手合作,以實現共同目標。

第一條 合作領域
農委會及其策略合作夥伴「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
下簡稱國合會)和國際稻米研究共同決定並希望在水稻品種開發
計畫、評估和試驗,傳播水稻研究材料和技術與能力建構上進行
合作。期望透過本合作,能延伸合作關係至其他國際農業組織如
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及獨立農業研究中心協會,以產生更多的
互動與共鳴,並在人員能力建構、農業研究和推廣及國際人道援
助上貢獻心力。
本合作計畫之規模將會經常性地依照台灣在合作過程的需求與利
益、國際稻米研究所對本合作的能力與效益以及得用以執行本合
作計畫之財務資源之整體評估做出調整。
具體的農委會–國合會–IRRI 合作計畫將依照本 MOU 第三條
協議據以執行。
第二條 出版與智慧財產權
1.本合作研究的結果將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共同發表以符合大眾
利益。
2.本合作中所使用的研究材料將依據材料移轉協定(以下簡稱“
MTA ”)進行移轉。此外,生物材料的移轉,包括育種材料和
品種資源,均受生物安全及生物勘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命令
規範。任一方均得使用此類材料,惟須對此材料之來源給予充
分的肯認與揭露。
3.本合作研究開發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 IP ”)之
歸屬,將根據農委會相關的 IP 規範,及臺灣的智慧財產權相
關法規,與國際稻米研究所的 IP 政策而定。惟儘管如此,雙
方同意此 IP 之管理將依照國際農業研究諮商組織針對智慧資
產管理提出之原則辦理; 詳見:
http://www.cgiar.org/consortium-news/principles-on-
management-of-intellectual-assets-approved/
4.任何一方均可於被請求時提供許可,允許合作研究的成果用作
下列用途:
a.由國家部門組織主導之非商業性研究(研究豁免);而
b.於國家或區域糧食安全危機發生時使用(緊急豁免)。
第三條 協議
本瞭解備忘錄將透過農委會、國合會與 IRRI 合意簽署之一份或
數份協議以進行執行,該等協議係依照雙方及國合會的成立目的
與組織宗旨及能提供予合作活動之財務資源所擬定。該等協議將
具體描述締約方和國合會應負責執行之活動,並須符合雙方和國
合會的利益和目標。
第四條 修訂
雙方得經書面同意修改本瞭解備忘錄的任何規定。
第五條 有效性
本瞭解備忘錄於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五年,除非任一方以書
面形式向他方為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之意思表示,於此種情況下,
該瞭解備忘錄將於通知日起六個月後當然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得
經雙方同意後為續約或展期,但應於到期日六個月前為之。

為此,經雙方授權於下列日期及地點簽署,以昭信守。

以英語簽署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行政院 國際稻米研究所
農業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保基 主任委員 Robert S. Zeigler 所長

日期:2015 年 1 月 23 日 日期:2015 年 1 月 26 日

地點: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__________________

由 李浡 副秘書長 代理
施文斌 秘書長

日期:2015 年 1 月 26 日
地點: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