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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15 年 08 月 0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聖文森國特命全權大 使葛葆萱與聖文森國政府代表聖文森國總理龔薩福於聖文森國金石城簽 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以下稱「雙方」)為加強雙邊友好關係並
促進農業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協定取代雙方於 2012 年 10 月 2 日在金石城簽署之「中華
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第二條 雙方同意自 2015 年起程期 4 年,合作推動「強化農民組織暨
提升蔬果生產技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協助強化
聖文森國農民組織功能並提升蔬果生產技術,加速產業現代化。
第三條 雙方應依本協定附件「聖文森強化農民組織暨提升蔬果生產技術
計畫」之計畫書執行。
第四條 本計畫主要工作:
一、強化及擴展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
推廣技術支援體系及技術人員能力。
二、建立目標作物設施及田間栽培模式與規範,提升蔬果生產品
質及產量。
三、建立蔬果合作社行政及產銷管理系統,強化農民組織之功能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及聖文森國政府應分別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
基金會及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共同負
責執行本計畫。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自 2015 年起編列預算,以 4
年期程執行本計畫。
二、派遣 1 名計畫經理,負責本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控管工作
,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提供
計畫諮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三、在本計畫預算中應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上述人員之薪資、醫
療、保險、來回機票、房租補助、退休金及員工福利等,以
及短期專家於本計畫期間之考察費用。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應負責監督。
第七條 聖文森國政府同意:
一、提供本計畫蔬果合作社所需之場地及建築。
二、支付參與本計畫執行之聖文森國國籍人員薪資。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由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
負責監督與管理。
四、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業部負責指派以下人員配
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 名:
1.本計畫聯絡人,應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及專
家合作負責籌組及監督本計畫所需之工作團隊,並定期
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狀況。
2.計畫協調人應準備及完成撰寫本計畫執行進度之業務季
報告、年度報告,並經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審
閱後,提送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森林、漁業暨工
業部及中華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以利雙方政府監督
及掌握計畫執行進度。
(二)技術人員 14 名:
14 名技術人員,含國家動員、社會發展、家庭、殘障、
青年及體育部所屬合作社司技術人員,應與中華民國政府
派遣之技術人員合作共同提供本計畫載明之技術輔導。
五、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及長短期專業人員等
交通及具水電設備之辦公室。
六、豁免本計畫進口車輛、機具、設備及材料等物品之一切關稅
、港捐及其他稅費。
七、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派遣人員及其眷屬以下待遇:
(一)給予聖文森國之出入境簽證及居留之便利及協助確保渠等
生活安全。
(二)豁免所有相關稅費,包括所得稅。
(三)豁免自國外進口個人及家庭用品之所有進口稅、關稅、以
及當地購物加值稅(VAT)等稅捐。
(四)豁免個人使用之 1 部車輛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並核
發外交車牌。
(五)提供不低於在聖文森國境內執行類似工作之其他國際派遣
人員享有之特權及豁免待遇。
第八條 一、本協定應自簽署日起生效,且效期4年。
二、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展延效期。
四、任一方得終止本協定,終止效力於收到書面通知後 3 個月
生效。
第九條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執行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解決之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式 2 份,2 種文本同一作準,2015 年 8
月 7 日於聖文森國金石城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文森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葛葆萱 龔薩福
駐聖文森國 聖文森國總理
特命全權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