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
長蔡日耀、見證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沙志一與巴布亞紐幾內
亞獨立國國家漁業局局長 JOHN EDWARD KASU 、見證人國家漁業局國際
漁業協調官 JEROME TIOTI 於高雄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布亞紐幾內亞政府以下簡稱為 “雙方”
咸欲 在平等、互惠及互敬原則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巴布亞紐幾內亞與中
華民國既有之友善合作關係;
認知到在平等、尊重對方獨立性及彼此利益之原則基礎上,履行本瞭解備
忘錄,可為其各自人民帶來利益;
回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聯合國魚群協定及中西太
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之規定;及
認知到藉由漁業資源養護管理以確保永續發展之必要;
爰決議如後
第一條 總則
1.依據各自法律,雙方將促進兩國捕撈漁業發展之共同合作。
2.在符合各自國內法規及不損害各自國際的法定義務之基礎上,
雙方將促進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
3.雙方將分享一方漁船於另一方水域及港口作業之資訊,藉由透
明化執行漁船作業天數制度(VDS) ,以打擊並消除非法、未
報告及未受規範(IUU) 漁撈。
第二條 合作範圍
1.基於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雙方將探討合作範圍,包含但不僅
限於以下:
i.依據國內法規及適用之國際法定義務,促進在雙方水域之漁
撈投資;
ii.促進養殖/海洋養殖之投資、研究、發展與訓練;
iii.發展漁獲捕撈後之加工及運銷,包括訓練;
iv.共同的研究活動,包括專業意見之交換;
v.共同的漁業養護管理活動;
vi.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撈行為;
vii.各自權責單位間交換漁業相關資料與資訊,包括透過 FIMS
及其他相關工具所得到之漁船作業天數制度(VDS) 資料,
及在對方水域與港口進行之轉載與卸魚之資料;
viii.雙方權責單位間合作,以遵從市場國之要求,包括歐盟
1005/2008 IUU 規範及歐盟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標準;
ix.生態系統為基礎途徑之漁業管理;
x.漁業貿易與促銷之合作;
xi.在雙方共同參與之全球性、區域性及次區域性組織及安排中
,互相合作,以促進達成該等文書中所列舉之目標與宗旨;
xii.為了雙方共同利益,在盡可能之範圍內互相合作,促進調解
雙方私部門與政府單位間所簽的入漁協定、投資及聯合投資
所衍生之糾紛。
2.上述合作範圍之探討、發展與執行之方針,將依本瞭解備忘錄
條款,由個別之子備忘錄具體化。本瞭解備忘錄之內容不會影
響到現有之投資、聯合投資或已核發之漁撈執照之權利與義務
。
第三條 執行機關
1.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機關如下:
在中華民國政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在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政府,為國家漁業局
2.為履行本瞭解備忘錄,雙方將從上述執行機關中指定聯繫窗口
,並於簽署當日相互交換聯繫窗口之詳細資訊。若有必要,經
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或指定之聯繫窗口之共識,得召開臨時會議
。
3.執行機關將互相監控及評估本瞭解合作備忘錄所指定聯繫窗口
之活動。
第四條 會議
1.若依第三條第二項召開臨時會議,出席會議所需費用由雙方各
自負擔。
2.出席會議之一方代表將遵守主辦方之法令規定。
3.與主辦方諮商時,本瞭解備忘錄不限制另一方國家主權,或通
過、執行必要措施以維公共衛生、倫理道德、公共秩序或安全
之權利。
第五條 保密
1.雙方將確保依本瞭解備忘錄所提供資料與資訊之機密。
2.依本瞭解備忘錄所採行動而可能衍生之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宜,
將依雙方在採取行動前所決定並接受者為之。
第六條 爭端解決
因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適用或執行而產生之任何爭議,雙方將
透過諮商或外交管道之談判而友好地解決。
第七條 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將自雙方透過較晚之外交管道通知已完成國內生效
程序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檢視與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共識予以檢視與修正。修正條款之生效依
生效條款規定。
第九條 效期與終止
本瞭解備忘錄將維持有效期三年,並自動更新,除非一方於本瞭
解備忘錄效期屆滿六個月前,透過外交管道以書面通知終止。本
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並不損害已進行之活動。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
本瞭解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於 2015 年 6 月 22 日在高雄簽署
中華民國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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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日耀 署長 JOHN EDWARD KASU 局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漁業局
漁業署
Witnessed by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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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志一副主任委員 JEROME TIOTI
國際漁業協調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漁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