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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宏都拉斯馬鈴薯健康種薯繁殖計畫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大使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代表農牧部部長 JACOBO PAZ 於宏都拉斯共 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締約代表分別
為經合法授權之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郭永梁大使與宏都拉斯
共和國農牧部部長 JACOBO PAZ ,共同簽署本瞭解備忘錄,為達到「宏都
拉斯馬鈴薯健康種薯繁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目的,雙方達成
以下協議:
第一條 宗旨
為加強兩國間既存之友好合作關係,肯定強化雙邊合作,促進雙
方發展之重要性。
第二條 計畫目標
一、協助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建立永續健康種薯生產系統,以可
操作之價格供應宏都拉斯共和國農民。
二、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建立馬鈴薯病毒檢測系統,確保種薯無病
害。
三、促進及提高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馬鈴薯產量,減少對進口的
依賴,進而提高農民收入、改善生計。
第三條 計畫期限及預算
一、本計畫執行期限為 5 年。
二、本計畫執行所需預算共計 5,360,000 美元。
第四條 計畫執行
一、雙方同意在計畫啟動前制定計畫運作管理要點,並由雙方簽
訂及遵循。
二、雙方應遵照本計畫制定工作計畫書暨預算書並執行之。
第五條 共同專戶
為執行本計畫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境內銀行以本計畫名稱開立美金
專戶,由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指派之
計畫協調人 2 人共同開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負
責關閉該銀行專戶。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於本計畫期限內編列 3,670,000
美元之計畫預算。
二、在前項預算中保留部分經費,作為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 1
名計畫經理及 3 名技術人員之薪資、保險、來回機票、員
工福利及退休準備金等,以及短期專家於本計畫期間考察之
費用。
三、本計畫執行期間,依據每季計畫執行報告與進度,宏都拉斯
共和國農牧部函請撥款,由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
館收受並審核業務季報及財務報告無誤後,將本計畫預算撥
付至在宏都拉斯共和國銀行為執行本計畫所開立之共同美金
專戶。
四、派遣 1 名計畫經理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規劃、協調及管
控工作,並將本計畫馬鈴薯健康種薯繁殖技術轉移予宏都拉
斯共和國農牧部(SAG) ,以及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
遣技術人員及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進行督
導。
第七條 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編列 1,690,000 美元之預算執
行本計畫。
二、本計畫執行期間由宏都拉斯共和國農牧部負責監督、管理與
執行。
三、為辦理本計畫及執行所需經費支用,指派 1 名計畫協調人
偕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依據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
現行法規共同開立本計畫美金專戶,並應於開立後將所開立
之銀行專戶名稱及帳號以書面告知中華民國政府。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所有支出及開銷均應事先得到中華民國政府
派遣之計畫經理同意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名後,始能動支。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指派以下人員配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作為本計畫聯絡人,並與中華民國政府之計畫經理共同
負責籌組執行及監督本計畫所需之工作團隊,以確保及
監控本計畫相關業務之執行。
2.依據雙方制定之選擇標準,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
經理共同篩選本計畫受益人。
3.負責撰寫本計畫每季執行進度之業務季報及年度報告,
並經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審閱後提送農牧部及
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
4.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訂定計畫管理程序

5.負責蒐集及統計本計畫成效分析所需資料。
(二)技術人員:
1.為本地工作團隊,含組培實驗室技術人員 2 名、基本
種與原原種繁殖技術人員 1 名、原種及採種繁殖技術
人員 2 名、病理檢測人員 1 名及田間商業生產技術
人員 3 名。
2.與中華民國政府技術人員共同提供本計畫載明之技術輔
導。
3.依據選擇受益人標準及申請格式,與中華民國技術人員
共同受理及初步評估本計畫協助申請案,併同審核意見
交予雙方之計畫經理與計畫調人裁決。
4.與中華民國政府技術人員共同提供本計畫受益人技術訓
練與協助。
六、透過農牧科技局(DICTA) 負責本計畫業務及財務執行,以
及農牧部指派工作團隊所需人事及差旅費用,並監督本計畫
工作時程。
七、提供足夠、具可靠水源的耕地,以用於 G0 到 G4 馬鈴薯種
薯的繁殖;透過民間或政府銀行提供田間種薯生產作業農民
所需之融資。
八、提供田間作業後勤協助。
九、提供場地以整修與建構種薯實驗室、遮陰棚及網室。
十、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技術人員及專家備有家
具與設備之辦公室、宿舍、交通及水電。
十一、依照計畫進度,按季向中華民國駐宏都拉斯共和國大使館
提出撥款申請、業務及財務報告(含收支明細表)。
十二、確保本計畫依據計畫書及採購計畫之執行經費在相應之財
政年度指定預算內使用。
十三、負責採購、管理及維護本計畫使用之 4 部車輛及辦公設
備,供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計畫經理及 3 名技術人員使
用。
第八條 中華民國派遣人員豁免、特權及優惠待遇
一、為執行本計畫需要,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同意提供中華民國
政府派遣執行本計畫之人員及其眷屬以下待遇:
(一)給予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居留之便利,並發給有關簽證及
身分證明文件。
(二)免課徵服務期間之以下稅賦:
1.出入境之移民相關稅賦。
2.免課徵進口個人及家庭用品之關稅及相關稅賦。
3.免課徵薪資收入或酬金所得稅。
4.給予不低於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執行
類似任務人員所享有之特權及豁免待遇。
二、於符合宏都拉斯共和國現行法令規範下,豁免中華民國政府
因執行本計畫所供應物品及設備之一切港口稅、關稅、其他
稅捐及進口許可查驗程序,以及在宏都拉斯共和國境內採購
物品設備之購物加值稅及其他相關稅賦。
第九條 爭端解決
本瞭解備忘錄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分歧,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
解決。
第十條 生效、修正及終止
一、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
二、本瞭解備忘錄之修正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三、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延長。
四、本瞭解備忘錄得經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一經終止,尚未撥付之款項將停止撥付,剩餘款項應立即
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西文各繕製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2014
年 11 月 19 日於宏都拉斯共和國德古西加巴市簽署。


中華民國 宏都拉斯共和國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郭永樑 JACOBO PAZ
駐宏都拉斯共和國 農牧部部長
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