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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法國臺北代表處與法國在臺協會農業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及五日駐法國臺北代表處代表呂慶龍與 法國在臺協會主任歐陽勵文於巴黎及台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日生效

 
駐法國臺北代表處與法國在臺協會(以下稱「雙方」),

希望在農業、畜牧業、農業食品與林業等特定領域合作;

確信在農業、畜牧業、農業食品與林業等特定領域有效合作之必要性,以
強化雙方經濟及社會發展;

認知雙方在提倡及鼓勵農業、畜牧業、農業食品產業與林業發展之共同利
益,以及在具共同利益領域內互惠合作,以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之互惠利
益;

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聲明雙方願意在平等互惠之基礎下,推動農業、畜牧業、農業食
品及林業等領域之合作發展,並根據科學家與專家之經驗,訂定
雙方願意進行合作之相關議題。
第二條 雙方共同鼓勵及推廣其科技研究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間之直接
合作。
第三條 雙方相互確認共同合作之議題、條件、合作活動成果之使用,及
其他重要相關議題。
第四條 雙方預期之合作範圍如下:
一、藉由訪問、訓練或資訊與技術之交流等,以促進共同關切議
題之合作;
二、針對雙方共同關切議題,及需達成決議之問題,規劃共同檢
視及討論;
三、透過臺灣與法國之公家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發展科技合
作、推廣研究與訓練活動,並基於商業規範下進行科技交流
與轉移;
四、提昇雙方產業代表間之合作,以促進農業及農業食品領域之
商業關聯及互動;及
五、促進農業與農業食品貿易之拓展與減少貿易障礙。
第五條 雙方預定成立農業、畜牧業、農業食品及林業合作聯合委員會,
其功能如下:
一、確認雙方共同關切之領域,並考量在學術與財務上之可行性

二、為雙方已確認之科技合作領域設立特別或永久專家小組,且
於必要時另聘請專家協助委員會之工作;
三、追蹤本協議之執行進度;及
四、提出加強本協議合作範圍及品質之特定措施。
第六條 委員會將定期在臺灣與法國輪流舉行會議,雙方代表團將分別由
一高階代表率團,並各自負擔參與該會議之費用。
第七條 本協議於簽署日生效,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
止本協議。

本協議以中文及法文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駐法國臺北代表處 法國在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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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慶龍 代表 歐陽勵文 主任

地點:巴黎 地點:台北
日期:2014.12.10 日期:05/1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