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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有關多明尼加竹產業發展計畫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林永樂與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納巴羅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並自 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為加強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兩國既存之友好及合作關係,並執行「
多明尼加竹產業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中華民國政府及多
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同意簽署本協定。
第一條 計畫目標
協助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建構竹產業發展政策、中高階人才能力
及推廣生產竹積層材衍生產品,將竹積層材產品規格化並導入商
業化販售模式,由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制定鼓勵竹苗生產、種植
及竹工機械採購之優惠貸款相關配套措施,達到提升竹產業產值
之成果,建構多明尼加未來竹產業價值鏈發展基礎。
第二條 執行依據
雙方應依照本協定擬定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據以執行;經雙方
同意之計畫運作管理要點,亦應遵照執行。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共計 2,519,895 美元,中華民國政府提供
2,065,350 美元,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提供 454,545 美元。
第四條 執行機關
中華民國政府及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分別指定財團法人國際合作
發展基金會及多明尼加共和國總統府農業發展專項基金(以下簡
稱 FEDA) 為本計畫執行機關。
第五條 計畫專戶
一、為執行本計畫,雙方同意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現行法規,以
本計畫名稱分別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開立
美金及多幣專戶各一,以辦理撥款、匯兌及其他與本計畫相
關之財務作業。
二、多明尼加共和國財政部准許在多明尼加境內銀行開立本計畫
之美金專戶及多幣專戶並提供開戶所需之證明文件。FEDA
立即將計畫專戶名稱及帳號以書面陳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轉
知中華民國政府。
三、計畫專戶應由雙方分別指定之計畫經理及計畫協調人共同開
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執行完畢後,負責關閉計畫專戶。
四、本計畫執行期間,計畫專戶所有支出及開銷均應經雙方指派
之計畫經理及計畫協調人同意並簽署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
動支或核銷。
五、本計畫期滿後,倘計畫專戶於支應應付款項後仍有餘款,應
經雙方協商使用及管理規範後,始得動支於本計畫之延續項
目上;倘無延續項目,剩餘款項應歸還中華民國政府。
第六條 基金專戶
一、本計畫業務衍生之收入將存放於雙方認可之基金專戶內。
二、上述基金專戶限使用於本計畫相關業務,並由雙方協商訂定
基金專戶之管理規範。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編列總金額 2,065,350 美元之
預算,以執行本計畫。
二、派遣 1 名計畫經理,負責本計畫規劃、協調、管控及執行
工作,並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派遣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
詢及必要技術協助。
三、在前項預算中應保留 681,578 美元,作為上述計畫經理之
薪資、津貼、醫療保險、來回機票、退休準備金及其他相關
支出,以及短期專家 17 人次與業務評估及監督人員於本計
畫期間之考察經費。
四、其餘 1,383,772 美元為無償合作款,其中 574,440 美元
將用於採購本計畫之機械設備,其餘 809,332 美元將於計
畫執行期間匯入本計畫美金專戶。
五、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及每季計畫執行進度,於中華民國
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收受、審核並同意經由 FEDA 向經
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報並透過外交部轉送之本計畫業務及財務
季報後,將本計畫預算撥付至美金專戶。
五.一、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收到及審核季報後約
5 個工作天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六、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負責
督導。
第八條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年度計畫,提供總金額 454,54 5 美元之配
合款,以 1 美元兌 44 元多幣計,以執行本計畫。
二、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現行法規,辦理開立計畫專戶及相關事
宜。
三、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依據有關追蹤國際合作事務與計畫第
496-06 號法令及其第 231-07 號施行細則所賦予之職權,
負責追蹤及監督本計畫之執行。
四、本計畫結束後,FEDA 將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報本計畫經
費使用及成果報告。經濟計畫暨發展部並將透過外交部將該
報告轉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大使館,外交部亦留存
一份報告副本。
五、FEDA 負責本計畫當地工作團隊人事及差旅費用之給付,確
保本計畫依據計畫書及採購計畫正確執行本計畫所編列各相
關財政年度之預算,並監督本計畫業務及財務執行進度。
六、FEDA 按季向經濟計畫暨發展部提出業務報告、財務報告(
含收支明細表),並依據季報向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國
大使館提出下一季撥款申請。經濟計畫暨發展部將協調外交
部及 FEDA 對本合作計畫進行年度財務審查。
六.一、FEDA 於本計畫每季執行完畢後 5 日內向經濟計畫暨
發展部提出季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則於 2 個工作天
內透過外交部將各該報告轉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加共和
國大使館。
七、FEDA 指派以下人員配合辦理:
(一)計畫協調人 1 名:
1.作為本計畫聯絡人,負責本計畫當地團隊之工作規劃,
並與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制定本計畫管理
規章、定期評估及監督計畫執行成效,以確保及管控本
計畫之推動。
2.依據計畫執行進度,撰寫業務及財務季報與年報,經中
華民國派遣之計畫經理審閱後提交 FEDA ,由 FEDA 提
報經濟計畫暨發展部透過外交部轉送中華民國駐多明尼
加共和國大使館,以利雙方監督及掌握本計畫執行之每
季進度。
3.與中華民國派遣之計畫經理共同指派會計及出納,以管
理本計畫專戶及基金專戶,彙整本計畫收支以製作財務
季報,內容包括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銀行對帳單
、計畫經費平衡表等相關文件,並依據多明尼加共和國
現行會計法令辦理。
4.蒐集統計與分析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之所需資料。
(二)專職人員 9 名
FEDA 指派 9 名專職人員與雙方指派之計畫經理及計畫
協調人合作,共同提供本計畫載明之技術輔導。上述專職
人員包括 3 名負責竹苗栽培、3 名負責工廠管理及 3
名行銷推廣人員。
八、FEDA 負責提供本計畫相關設施,包括辦公室、會議室、苗
圃設施、訓練設施、適當之空間以安裝竹產業加工機械設備

九、FEDA 負責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之計畫經理及長短期技術
人員所需之住宿、水電與電話。
十、依據本計畫之預算,FEDA 負責採購、運作與維護本計畫使
用之辦公設備及 1 部車輛,供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人員使
用。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之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負責上述辦公
設備及車輛之管理。FEDA 另將提供 1 部車輛供指派之計
畫協調人使用。
十一、FEDA 負責辦理向相關機關申辦執行本計畫所需貨物、設
備及材料等進口或出口之所有手續,並應以 FEDA 為收貨
人。
第九條 人員之便利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應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人員與眷屬出入境
及在多明尼加共和國服務期間居留之便利、必要之保護暨與國際
合作機構人員同等之待遇。
第十條 採購
一、雙方同意依據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自中華民國採購本計畫所
需之機械設備及零件,並由中華民國政府提供運送、安裝及
機械操作之協助。
二、其餘本計畫業務所需之材料、用品、辦公設備及車輛等,應
依多明尼加共和國現行政府採購法在多明尼加共和國境內辦
理採購。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執行本計畫之任何資料文件及其智慧財產權,未經雙方同意,
不得揭露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二條 協定之生效、展延與終止
一、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5年。
二、本協定之修正須經雙方書面同意。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同意延長。
四、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爭議,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解決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製 2 份,2 種文本同一作準,2015 年 4
月 29 日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 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林永樂 納巴羅
外交部長 外交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