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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四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 大使與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於姆巴巴內簽換;並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節略 第 CE101/045 號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茲向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致意
,並復後者 2012 年 2 月 15 日第 02/2012 號節略有關「中華民國與
史瓦濟蘭王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效期於 2012 年 1 月 10 日屆滿續約
事宜。

大使館遵示奉告,根據協定第四條,中華民國政府同意與史瓦濟蘭王國政
府間之協定再續約三年,並溯及自 2012 年 1 月 11 日起生效。本次續
約雙方已同意前述協定部分條文修訂如下:

1.英文版協定條文中之中華民國加註臺灣。
2.協定第一條第二項第(乙)款修正為:在史瓦濟蘭王國於指定之計畫農
場內飼養兩國政府決定之小型家畜或其他家畜;
3.第一條第二項第(丙)款修正為:原條文第一條第二項第(乙)款移列

4.增加第一條第二項第(丁)款:協助史瓦濟蘭王國政府加強農業多樣化
及商業化,並降低進口依賴。

敬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再度確認同意本節略內容,以完成必要之續約程序
。本節略以中文和英文撰擬,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館順向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重申
最崇高之敬意。

姆巴巴內, 2012 年 4 月 24 日

副本 總理府
農業部
經濟企劃暨發展部


照會第 11/2012 號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大使館致意並通
知,為進一步促進及加強台史並國間友好合作關係,史瓦濟蘭政府與中華
民國政府雙方同意續簽台史農技合作協定,以加強史文濟蘭在農業發展方
面之現有技術合作。

史瓦濟蘭王國外交暨國際合作部順向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大使重申最崇高
之敬意。

姆巴巴內
201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