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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12 年 10 月 0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聖文森國特命全權大 使施文斌與聖文森國政府代表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林業、漁業及 工業部長凱薩於聖文森國金石城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政府為增進雙邊友好關係並促進技術合作,經雙方
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A.在限量原則下於小型農場研究密集耕作技術,期能投入較少資本而獲得
農作物與牲畜最大產量,以及經雙方同意之技術合作計畫,進而減少輸
入。
B.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系統,以增加土地之生產力。
C.達成一定之生產水準,以確保全年營養之妥適需求,並有剩餘產品出售
,以增加收入。
D.以示範方式說明如何達成 A 項至 C 項之目標。
E.應用資訊通信科技於農業現代化。
F.引進強化市場行銷及農產品銷售方法。

第二條
本計畫包括:
A.研究
1.於全年生產作業系統下,測定運用氣候及土壤條件以產生最佳成果。
2.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3.發展小農場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系統。
4.利用現有之小農具(手力及動力)以測定最適合當地之農具
B.訓練
1.中華民國及聖文森國之技術人員將訓練參與本計畫之農民及其他團體
使用新技術。
2.雙方將合作編製教材。
C.報告
1.報告及評估將按季提出,惟未經雙方政府同意前不得對外發表。
2.完整紀錄投入及產出,以確認農場運作之經濟可行性。
D.行銷及銷售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專家及技術人員與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林
業,漁業及工業部、公共或私立行銷及銷售機構合作,設立農業品之生
產、收集、分級、包裝、行銷及銷售整合系統。

第三條
A.雙方同意續設技術團,技術團將由計畫所需之農業專家及技術人員組成

B.上述技術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另派新技術人員接替。
C.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技術團人員往返聖文森國之旅費及服務期間之薪資

D.聖文森國政府應免徵上述薪資之一切居留及地方稅捐,以及技術團人員
入境一年內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並給予
技術團人員及其眷屬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出入境之便利。技術團人員進
出口個人及家庭所需之車輛時,免徵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前述
車輛倘於四年內出讓時仍需負擔相關之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技術團
人員可申請外交人員用車輛

第四條
A.中華民國政府應提供技術團所需設備及資材,並運送至聖文森國。
B.上項設備及資材運抵聖文森國港口後。聖文森國政府應免徵其關稅、稅
捐及其他費用,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並負責當地運
送事宜。
C.技術團計畫完成後,上述農具應贈予聖文森國政府或經雙方同意之農民
組織。

第五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提供技術團示範場地,助理專業職員,辦公設備與相關服
務、非中華民國生產之農具及種籽,如肥料與農藥。聖文森國政府亦須提
供具有家具設備之技術團人員住宅及公務所需之交通。

第六條
A.示範場地生產農產品之出售所得應存入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林業
、漁業及工業部所設立之循環基金專戶,循環基金在計畫執行期間由雙
方共同監督運用。循環基金專戶之款項歸聖文森國政府所有,惟應專用
於進一步發展拉巴克農場成為現代化展示育成設施,並作為農業訓練所
學員結訓後之實習場地。
B.聖文森國農業、鄉村轉型、林業、漁業及工業部應指派合適人選負責本
循環基金專戶之會計出納工作,每季彙整相關之收入及支出,含銀行對
帳單等文件,送請雙方確認。

第七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指派合作計畫協調人或執行人至少一人,以提供技術團所
有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技術團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限應依各項計畫所需時間推估。是項限期屆滿前
,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效期 3 年,除非任一方於效期屆滿 6 個月前表達終止意願,
本協定自動逐次展延同等效期。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得修訂及增補。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即公曆 2012 年 10 月 2 日於聖文森國金石城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 聖文森國政府代
表駐聖文森國特 表聖文森國農
命全權大使 業、鄉村轉型、
林業、漁業及工
業部長

施文斌 凱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