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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 使曹立傑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農業、海洋資源暨合作部部長卡迪於 巴士底簽署;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為加強及鞏固兩國間既存之友
好關係,擴大農業技術合作範圍,爰協議簽署本協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承諾共
同促進兩國間之農業技術合作。

第二條
本協定各項條款應適用於雙方之農業技術合作。

第三條
雙方得另以換文方式協議實施各項農業相關合作計畫。

第四條
本協定所述之技術合作應包括:
一、派遣或交換專家(包括計畫經理、技術人員、教師及其他協助辦理技
術合作計畫之顧問及專業人員)。
二、交換技術及統計資料。
三、學生之交換及人員之訓練。
四、舉辦講習會、訓練班或類似活動。
五、其他雙方同意之合作計畫。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義務如下:
一、支付中華民國派遣人員之薪資及保險費。
二、負擔上述人員往返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之旅費。

第六條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之義務如下:
一、支付參與合作計畫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國籍人員薪資。
二、提供合作計畫所需之土地及辦公處所,並為所有農業相關合作計畫指
派聯絡員 1 名。
三、豁免中華民國政府所供應機具、設備之一切港口稅、關稅及其他捐稅

四、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派遣人員及其眷屬以下待遇:
(一)給予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之出入境簽證及居留之便利及確保渠等
生活安全。
(二)豁免薪資所得等之地方稅則。
(三)豁免自國外進口個人及家庭用品之關稅,以及當地購物加值稅(
VAT) 等稅捐。
(四)提供在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服務期間含家具及水電設備之房舍。
(五)比照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政府給予聯合國暨專門機構之人員,給
予相同之特權及豁免待遇。

第七條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雙方不得揭露與各該計畫相關之資訊。

第八條
本協定所推動之計畫,其相關資訊之利用與傳播,以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
保護應另訂協定規範之。

第九條
一、本協定自雙方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換文後生效,效期 5 年,效期屆
滿自動逐次展延同等效期。
二、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其終止自正式通知之日起 6 個月
後生效。

第十條
本協定得於雙方以換文方式修訂之。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即西元 2013 年 12 月 11 日,於巴士
底簽署。


中華民國駐聖克里 聖克里斯多福及
斯多福及尼維斯大 尼維斯農業、海
使 洋資源暨合作部
部長

曹立傑 卡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