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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換文續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 交部於瓜地馬拉市簽換;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瓜地馬拉外交部 2013 年 2 月 21 日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第
DIGRAJUTT/DITRALI 15400016113 號節略(中譯文)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就有關 2007 年 6
月 20 日雙方政府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
術合作協定」事,略請查照。

鑒於本協定對於推動瓜國不同地區之農業發展頗具成效,並有助於增進雙
方友好合作關係,瓜國政府爰引該協定第 17 條規定:「本協定......,
得由雙方協議以換文方式予以延期。」,建議續延效期 5 年,俾雙方政
府據以執行相關合作計畫。

本案至盼 貴國政府同意。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
申最崇高之敬意。

瓜地馬拉市,20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