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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農業及農業食品領域科學合作綱領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李大維、 見證人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政騰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Scott Fraser 、見證人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 Andrea Lyon 於渥太 華及簽署;並自一百年六月十三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參
與雙方」),

盼能依據於 1994 年 12 月 12 日在臺北所簽署之「臺北農業委員會與加
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農業合作瞭解備忘錄」,鼓勵加拿大及臺灣之間進
一步的農業及農業食品進行科學合作,並盼促進雙方貿易、投資及技術合
作,

基於信賴、平等及互利之原則,

達成下列協議:

合作機構
1.參與雙方瞭解,臺灣農業委員會(COA) 及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
AAFC)將擔任本綱領之合作執行機構。

合作目的
2.參與雙方瞭解本綱領之目標如下:
(i)支持對社會及經濟有益之創新及優質農業及農業食品合作;
(ii)促進對參與雙方各別管轄領域內有潛在利益之農業科學人員之科學
合作;
(iii)提供參與雙方農業研究人員交換科學資訊、構想及技術的機會。

合作領域及範圍
3.參與雙方瞭解,本綱領之合作領域得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下項目:
(i)農業及農業食品新知識、技術或應用之研究及發展;
(ii)共同合作支持由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及
食品標準委員會所認定之國際綱領與標準以設定防疫及檢疫標準與
措施;
(iii)人才培養。

執行與協調
4.參與雙方瞭解,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將執行其指
定並同意之具互利性質之合作計畫、材料及資訊交換,以及公部門所發
起在農業及農業食品產業之科學合作活動,包括科學家與專家互訪、研
究及報告之發表等。
5.參與雙方瞭解,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將進行互利
之合作活動,並將遵循個別管轄領域之法律及政策執行該等活動。

檢討會議
6.參與雙方瞭解,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將於同意之
時間、地點定期舉行會議,以檢討合作之優先項目及領域、建議計畫項
目,以及聯繫相關行政事務。

合作安排及經費
7.參與雙方瞭解:
(i)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執行本綱領下之各項活
動,應依據雙方可接受之程期與條件所做成具體的合作安排進行之
。除有其他安排外,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將
各自負責參與合作安排及研究計畫所需之經費。所有合作安排及研
究計畫將受限於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之可支
配經費、資源及人力。
(ii)各合作安排應依據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之政
策簽署,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應負責各自組
織內各項活動之執行,並向參與方報告執行進度及成果。
(iii)各合作安排內容應具體敘明下列事項:
(A)合作目標及期程;
(B)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所負責之工作任務
內容;
(C)合作活動之安排;
(D)活動進度規劃;
(E)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承諾之資源及資源
之移轉,包括:人員及背景技術資訊之移轉;
(F)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經費來源;
(G)有關修正、展期、終止、更新及經費管理等行政事務;
(H)有關機密資訊及智慧財產權之處置。

智慧財產權
8.參與雙方瞭解,倘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預期進行
可能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活動,雙方將在進行該等活動前,針對該等權利
之所有權及管理另作安排。

與其他瞭解及協議安排之關聯
9.本綱領不影響參與雙方任何已存在的瞭解與協議安排。

資訊交換
10. 參與方依本綱領交換之資訊於提供第三方前,必須先與另一方諮商。
11. 參與雙方瞭解,加拿大農業及農業食品部及臺灣農業委員會將透過雙
方諮商解決關於解釋及執行本綱領所產生之任何異議。

生效與期限
12. 本綱領自參與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4 年。
13. 本綱領得由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修正之。
14. 參與雙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綱領。
15. 本綱領得經參與雙方同意延長之。
16. 本綱領之終止不影響已合作安排活動之進行。

2011 年 6 月 13 日於渥太華及簽署,以中文、英文及法文各繕 2 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駐加拿大臺北經 加拿大駐臺北貿
濟文化代表處 易辦事處

李大維 Scott Fraser

見證人: 見證人:
王政騰 Andrea Lyon
臺灣行政院農業 加拿大農業及農
委員會 業食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