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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續約換文(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吐瓦魯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吐瓦 魯國大使館與吐瓦魯外交部簽署;並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大使館節略(中譯文)

第 763/2009 號

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國大使館茲向吐瓦魯外交部致意並引述中華民國政府與
吐瓦魯國政府於 2006 年 9 月 29 日換函延長效期之「中華民國政府與
吐瓦魯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國大使館僅此知會吐瓦魯外交部,依據該協定第四條,
中華民國政府盼延長該協定效期並提出建議如下:
一、本協定溯自 2009 年 9 月 30 日起延長效期,並繼續有效至任何一
方政府以 90 天前之書面通知另一方政府有以中止協定為之。
二、本協定經雙方政府協議後得隨時修正之,任何經雙方政府同意之修正
內容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加於本協定。
三、本協定可由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國大使館與吐瓦魯國外交部以外交節略
換文方式修正,換文節略應併附於本協定。

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國大使館敬盼吐瓦魯國外交部就該協定延續效期與上揭
建議作出確認回復。

中華民國駐吐瓦魯大使館順向吐瓦魯國外交部重申其最高之敬意。

2009 年 12 月 14 日

外交部
吐瓦魯國





第 DFAT:015/10 號

吐瓦魯國外交勞工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並敬申,吐瓦魯政府確認支
持並同意大使館 2009 年第 763 號節略中,有關中華民國政府延續及更
新「中華民國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建議。

外交勞工部對該合作協定自 2006 年生效以來對提供農業技術支援之成功
實現敬表感謝。吐瓦魯人民,尤其首都地區居民,不僅享受「陶加索亞園
區」所生產之生鮮產品,其所提供之種子與技術指導更協助改善彼等之園
藝作物;其他地區人民亦在魚、畜養殖方面廣為受益。

吐瓦魯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其最高之敬意。

外交部
吐瓦魯

中華民國(台灣)大使館

20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