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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05 年 04 月 28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駐聖文森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吳玉鳳與聖文森國政府副總理兼外交部長史垂克於京斯頓 簽署;本協定溯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止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為增進兩國間既存之友好關係並促
進技術合作,經雙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一、研究並示範在小型農場上,採用需較少資本之密集耕作技術
,以期於有限之面積上可獲得最大產量之蔬菜、水果、豬隻
及雞隻,進而減少輸入。
二、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以增加土地之生產力。
三、達成一定之生產水準,以確保全年有充分之營養,並有剩餘
產品出售,增加收入。
四、以示範方法說明如何達成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目標。
第二條 本計畫包括:
一、研究
(甲)測定於全年生產作業方式下,氣候及土壤條件應如何有效
利用,方可產生最佳效果。
(乙)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丙)建立小農普通過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方式。
(丁)利用現有之小農具(手力及動力)以測定最通合本地之農
具。
二、訓練
(甲)中華民國(臺灣)及聖文森國專家應使用新技術,訓練參
與本計畫之農民及其他農民團體。
(乙)共同編製教材。
三、報告及評估
(甲)報告及評估應按季提出,於未獲地主國政府同意前不得發
表任何資料。
(乙)投資及生產之完整紀錄應予保持,以瞭解農場作業之經濟
活動力。
第三條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同意派遣一技術團(以下簡稱該團)
至聖文森國服務,該團將由具有各項計畫所需專長之農業專
家組成。
二、上述專家如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即由中華民國(臺灣)政
府將其調回,並另派專家接替。
三、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負擔該團人員往返聖文森國之旅費
及在聖文森國服務期間之薪金。
四、聖文森國政府應豁免上述薪金之一切居留稅及地方稅,以及
該團人員入境一年內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關稅、稅捐
及其他費用,並給予該團人員及其眷屬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
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該團人員可免稅進口及出口個人及家
庭所需之車輛。前述車輛倘於四年內出售,該團人員需依照
聖國相關法律辦理補稅事宜。該團人員可申請外交人員用車
牌。
第四條 一、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供給並運送該團需由中華民國(臺灣
)購運前往聖文森國之農具及種籽。
二、上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文森國港口後,聖文森國政府應豁免
其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有
關費用,並負責運送事宜。
三、該團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限屆滿後,上述農其應贈予聖文森國
政府。
第五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供給該團示範農場、助理專業職員、辦公設備及
相關服務所需非中華民國(臺灣)生產之農具及種籽、肥料、農
藥,具有家具設備之技術人員住宅,以及一切供公務用之交通。
第六條 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農產品除供該團人員自食及育種所需之適當
部分者外,其餘應送交聖文森國政府處理。倘聖文森國政府同意
,示範農場內所生產產品得低價售予推廣農民及一般大眾,出售
所得之收入成立循環基金,由聖文森國政府與該團共同管理,循
環基金應優先使用於與合作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七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派聯絡員一人,以提供該團各種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該團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限依各項計畫需要而定,自該團抵達聖文
森國之日起算。是項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政府書面同意,可予
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溯自 2004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06 年 8 月 30 日止,效期 2 年。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是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8 日即公曆 2005 年 4 月 28 日訂於京斯頓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駐聖文森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吳玉鳳

聖文森國政府代表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史垂克



節略號碼:96065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謹向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致
意,並轉達貴部 2005 年 2 月 24 日第 16012005 號有關績延「中華民
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之節略敬悉。經詳細
研議該草案,謹同意「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
作協定」內容。
本館進一步轉達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溯自 2004 年 8 月 31 日
起至 2006 年 8 月 30 日止,效期 2 年。檢送本協定中文及其文約本
各兩份,敬請簽字,兩種文字之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謹向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申
致崇高之敬意。
2005 年 4 月 26 日



節略號碼:294/2005
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向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致意
,並奉告貴館 94 年 4 月 26 日第 96065 號節略有關續延「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案,本部謹同意「中華民
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內容,謹同時奉還簽
妥之中文及英文協定約本各乙份。
聖文森國外交、商業及貿易部謹向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申
致崇高之敬意。
200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