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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 大使侯平福與巴拿馬第一副總統兼外交部長路易斯‧納瓦洛簽換;並自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巴拿馬外交部路易斯‧納瓦洛照會中譯文
文號:DT/324
大使閣下:
謹向 閣下提述 1973 年 10 月 8 日簽訂,迭經展延之「巴拿馬共和國
與中華民國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技術團推動漁業合作頗具成效,巴拿馬政府爰盼自 2006 年
8 月 26 日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倘此議獲 貴國政府接納,謹建議本照會及 貴館依照貴國政府之復照構
成兩國政府自 2006 年 8 月 26 日起續延該協定 2 年之一項協議。
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第一副總統兼外交部長路易斯‧納瓦洛(親簽)
2006 年 8 月 2 日

駐巴拿馬侯大使平福復巴拿馬外交部長路易斯‧納瓦洛照會中譯文
文號:P-2006-665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 2006 年 8 月 2 日第 DT/324 號照會內開;「謹向 閣下
提述 1973 年 10 月 8 日簽訂,迭經延期之「巴拿馬共和國與中華民國
漁業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技術團推動漁業合作頗具成效,巴拿馬政府爰盼自 2006 年
8 月 26 日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倘此議獲 貴國政府接納,謹建議本照會及 貴館依照貴國政府之復照構
成兩國政府自 2006 年 8 月 26 日起續延該協定 2 年之一項協議。
順向 閣下重申崇高之敬意。
第一副總統兼外交部長路易斯‧納瓦洛(親簽)」

本人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至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既存睦誼,同意自
2006 年 8 月 26 日起,續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二年。
本人並願確認本照會及前述 閣下第 DT/324 照會,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
間之協議。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侯平福
20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