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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農漁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吳新興與馬尼拉 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Antonio I. Basilio 於台北簽署,並自九十四年 九月三十日生效

 
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ECO)與駐台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MECO)以下稱為「締約雙方」。
為加強締約雙方農業主管機關間農漁業的技術經濟合作友好關係,
承認雙方人民皆能藉此合作關係獲益,
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在遵守各自包括保育及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及規定下,應促
進農漁業科學、技術經濟的合作,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各項:
(一)交換專業人員、研究人員及技術人員,以促進農漁業之研究、觀察
及訓練。
(二)建立合作機制提昇能力建構,以符合國際動植物防疫檢疫標準。
(三)鼓勵雙方私人企業在農業、水產養殖業、海洋漁撈業、採收後處理
、食品加工及行銷技術等方面聯合投資。
(四)尋求雙方漁民未來可行的商業捕魚合作模式。
(五)建立防範越界侵漁之機制,其中包括在雙方水域內疑為越界侵漁情
事之迅速解決方案。
二、締約雙方應鼓勵學術界、工商界及其他社團的參與,以擴增農漁業合
作之活動。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依據本備忘錄條文內容協商,以個別計畫方式推動執行前述
領域之合作。

第三條
為落實執行本備忘錄,簽約雙方之農業主管機關應組成「技術工作小組(
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此小組成員由雙方等額之代表組成

(一)技術工作小組由雙方農業主管機關之資深官員共同主持。
(二)雙方農業主管機關應指派連絡官專司技術工作小組之聯絡、相關機
構間之協調及處理例行業務。
(三)技術工作小組應制訂及提交農漁業合作之業務計畫。
(四)技術工作小組應每年定期,或於必要時,召開會議。締約雙方輪流
負責召開會議。

第四條
一、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協議,雙方之農業主管機關應各自負擔本身參與合
作活動所需的費用。
二、依據本備忘錄所執行的活動應受締約雙方之經費與人力支配。

第五條
倘本備忘錄之執行有爭議,締約雙方應以溫和之諮詢與協商方式解決。

第六條
本備忘錄應於駐菲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
處之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第七條
任何修正案須經締約雙方同意且以書面簽署後生效。

第八條
本備忘錄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滿後自動延續三年,除非締約雙方之一方在
六個月前提出終止之書面聲明。本備忘錄一經終止,原經雙方同意之執行
中的計畫不受影響,需繼續執行至計畫完成為止。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公曆 2005 年 9 月 30 日簽於台北,以英文繕製約本兩份


吳新興 代表 Antonio I. Basilio 代表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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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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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龍 主任委員 Domingo F. Panganiban 部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