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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石定與 紐西蘭商工辦事處代表付恩萊(Clare Fearnley)簽署;並自九十四年 四月十二日生效

 
一、目的
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同意紐西蘭對臺灣
果實蠅寄主產品檢疫要求的協議,本協議載明紐西蘭對列為高風險果
實蠅的檢疫要求。
註:其他管制性有害生物之檢疫措施已列於相關貨品之輸入植物健康
標準。
二、協議範圍
本協議規範標的:
(一)「臺灣」,指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規所及範圍內
之領土,自本協議簽署日起適用。
(二)「紐西蘭」,指紐西蘭農林部植物防疫檢疫法規所及範圍內之領土
,自本協議簽署日起適用。
三、執行機關
本協議所指執行機關為:
(一)紐西蘭農林部,與
(二)臺灣農業委員會
四、處理
為防止高風險果實蠅種類傳入紐西蘭,列入此協議內所有果實蠅寄主
材料的貨品,在抵達紐西蘭前均須針對「高衝擊」果實蠅種類採行處
理(註 1),處理細節詳如本協議之附件。
註 1:「處理」指任何經認可適用於管制經濟重要性果實蠅種類的方
法(例如:採收後處理、非疫區、非寄主狀態等)。
五、檢疫證明書加註事項
列入此協議範圍內的所有貨品均須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輸入植物健
康標準所提相關貨品之特定加註事項,均須加註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

註:其他管制有害生物的加註事項,亦併載於相關貨品之輸入植物健
康標準內規定。
六、紐西蘭之輸入檢疫
貨品抵達紐西蘭時,紐西蘭農林部將依據零感染單位(或同等效力)
之接受標準,對每批(註 2)貨物取樣 600 個單位(註 3)進行檢
疫。
註:2 單位依貨品種類而異,如:一個芒果或一串香蕉。
3 一批貨物指一張植物檢疫證明書所載的貨物數量。
七、紐西蘭對檢出本協議附件所涵蓋之果實蠅(死亡和/或活體)偶發事
件的處理
經採收後處理或經田間管理計畫生產的貨品,若在輸入港口被檢出果
實蠅活蟲(生活史中任一時期),該批貨品將被退運或銷毀,且該類
貨品須由紐西蘭農林部預先處理處處長確信臺灣農業委員會已採取矯
正措施後,方得再行輸入。
由非疫區或非寄主狀態生產之貨品,若在輸入港口檢出果實蠅死蟲或
活蟲(任一生長期),該批貨品將被退運或銷毀,且本協議附件所涵
蓋之貨品須由紐西蘭農林部預先處理處處長確信臺灣農業委員會已採
取矯正措施後,方得再行輸入。
八、臺灣農業委員會對偶發事件的處理
(一)未符合檢疫處理措施
若處理的產品未符合本協議附件所列之處理要求,臺灣農業委員會
應根據該偶發事件的處理途徑採取行動。
(二)在紐西蘭檢出果實蠅
若經處理之貨品運抵紐西蘭時被檢出果實蠅,臺灣農業委員會於收
到紐西蘭農林部的通知後,在未獲得紐西蘭農林部預先處理處處長
許可通知前,不得再為列入本協議範圍內的果實蠅種類寄主貨品簽
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九、附件之使用
經認可處理之果實蠅寄主材料及其處理方式,詳列於附件內。
十、紐西蘭農林部審核作業
紐西蘭農林部得於任何時間就本協議附件所列之任一情況予以審核,
並依據國際標準化組織之標準進行系統審核。
十一、生效、檢討與終止
本協議將於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雙方
簽約後生效;本協議或其附件可由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
紐西蘭商工辦事處任一方於任一時間以書面要求檢討;本協議在駐
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紐西蘭商工辦事處任一方以書面要求
終止前將持續有效。


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紐西蘭商工辦事處代表
石定 付恩萊(Clare Fearnley
日期:2005 年 4 月 12 日 日期:2005 年 4 月 12 日


表一:核可之檢疫處理方式

(駐紐西蘭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紐西蘭商工辦事處雙邊檢疫協議)
┌────┬───────────┬─────────────┐
│附件編號│處理方式 │貨品 │
├────┼───────────┼─────────────┤
│一 │台灣為外來高衝擊果實蠅│所有已有輸入植物健康標準之│
│ │非疫區 │果實蠅寄主貨品 │
├────┼───────────┼─────────────┤
│二 │蒸熱處理 │芒果(Magnifera indica)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