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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譯)(西元 2005 年 12 月 14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海地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一月十六日簽換;並自九十四年八 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茲向海地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復外
交部 2005 年 8 月 11 日第 EC/CBR/fk/1911 號節略。中華民國政府業
已同意將台海農技合作協定自 2005 年 8 月 7 日延長至 2006 年 2
月 6 日。
在雙方簽訂新協定前,中華民國政府將派遣農業專家兩名來海,會同海農
業專家共同評估兩國農技合作執行成效,並提出具體建議供簽訂新協定時
參考,至考察團來海相關細節將由大使館與海農業部磋商。大使館至盼外
交部儘速就協定延長事復略確認。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茲向海地外交部重申崇高之敬意。

2005 年 11 月 16 日於貝松市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致意並復大使館 2005 年 11 月
16 日第 094RT-1116 號節略。海地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台
海農技合作協定延長至 2006 年 2 月 6 日,敬表同意。
外交部並知會大使館,海農業部歡迎兩位台灣農業專家來海會同海農業專
家共同評估兩國農技合作執行成效。
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館重申崇高之敬意。

2005 年 12 月 14 日於太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