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臺灣外交部長陳唐山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政 府農、糖、土地規劃部長伊來提亞、圖伊賽賽於台北簽署;並溯自九十 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效期三年,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終止

 
臺灣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基於兩國及其國民間既存之友好關係,擬藉
農業發展方面之密切合作,加強並鞏固此種友好關係,爰經雙方協議如次

第一條 農業技術團成員
臺灣同意派遣由團長一人及團員五人所組成之農業技術團(以下
簡稱該團)前往斐濟群島共和國就蔬菜,熱帶水果及花卉生產進
行示範與研究工作。五人含一位花卉、三位推廣及一位團藝專家

第二條 技術團研究/推廣活動
(一)該團將繼續從事篩選適宜於生產各類全年蔬菜及熱帶水果之研
究工作。
(二)為技術轉移起見,該團將提供適當之農場示範,並出版刊物供
推廣人員與農民使用。
(三)該團將調查以選擇最適宜當地情況及具有市場潛力之蔬菜作物
及熱帶水果,並明確妥訂生產與行銷之示範計畫。該計畫將包
含:1、 組織蔬菜、熱帶水果及花卉生產。2、 行銷工作,俾
協助成立農民組織。3、 建立蔬菜,熱帶水果及花卉之生產與
行銷系統。
(四)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應提供該團示範之農場。
(五)該團所生產之農產品除供該團人員消費及留種外,應悉數出售
,出售農產品所得之款項將存放於農業發展循環基金。
(六)設立農業發展循環基金,由該團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在當地
可靠銀行設立共管聯名帳戶,且僅供斐濟農業發展之用。
(七)農業發展循環基金非經臺灣及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之同意,不
得動用。

第三條 技術團之財務承諾與活動
臺灣同意:
(一)支付該團全體人員在斐濟群島共和國停留期間之薪金、臺北及
蘇瓦間之機票、生活費及保險費;
(二)支付該團全體人員因手術、牙科診療、住院以及其他需要在斐
濟群島共和國境外醫療之費用;
(三)負擔該團行政費用,惟本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供應該團為履行本協定所需而在臺灣生產、製造之農機具、器
材、灌溉用設備、種子、肥料、殺蟲劑及車輛;以及
(五)支付上述農機具、設備及車輛使用之維修費;
(六)在兩國同意之時間,臺灣得邀請斐濟政府之代表團來臺進行觀
摩、研究,以及決定適合當地環境狀況之妥當農業發展項目;
(七)以派遣短期專家方式協助對生產過剩之水果蔬菜,及根作物進
行加值可行性之研究,協助提升 Koronivia 農業研究所產品
發展組之功能。

第四條 斐濟政府之承諾與擔保
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同意:
(一)提供該團斐濟內部編制內科技研究人員之可能服務;
(二)提供該團工作用之適當辦公處所以及必要之設備;
(三)提供該團全體人員備有必要傢俱及水電設備之適當房舍;
(四)提供該團全體人員於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服務期間所需之簽證
、工作許可證以及其他必備之文件;
(五)提供在斐濟群島全團團員於公營醫療機構作定期之健康檢查及
治療;
(六)提供兩國共同認為必需補充前述第三條第四款所列各項物品以
外之農具;
(七)提供農機具物件及器材至計畫地區之運輸;
(八)支付參與本協定計畫之配合人員所需之交通及生活費用;以及
(九)提供該團進口前述第三條第四款所列各項物品檢疫所需之協助
,惟此類協助須符合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檢疫法規。

第五條 特權與免稅
該團及其團員包括團長在斐濟群島共和國停留期間應享有下列特
權及豁免:
(一)豁免由臺灣所支付薪金及其他津貼之所得稅;
(二)豁免團員及其家屬,惟不包括已為斐濟公民及已取得永久居留
權者,自抵斐濟群島就任之六個月內進口個人及家庭用品包括
專業儀器、設備之進口稅;上述個人及其家庭用品應不包括船
隻、武器、車輛、食物、及消耗品;
(三)豁免在斐濟群島共和國境內執行職務所需包括種苗、機器、設
備、車輛乙部及材料之稅捐,惟進口時需繳交進口加值稅;
(四)豁免前述第三條第四款所列各種物品之進口稅捐,惟進口時需
繳交進口加值稅;
(五)不少於其他外國技術人員在與斐濟群島共和國技術合作協定下
之所享之其他特權及豁免;
(六)該團因業務需要進口之物品所支付之加值稅由斐濟農、糖、土
地規劃部負擔;
(七)五年內處分享有免稅特權之物品時,須依照關稅法第十七節之
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與計畫期限
本協定溯自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效期三年,至二○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終止。任何一方國家得於書面通知他方國家
後九十日終止之。

第七條 計畫檢討
締約雙方應每六個月會商評估各項計畫。

第八條 協定之修改
本協定以及其後後有補充協定均可經由兩國協議修正之。
為此,兩國合法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於西元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以英文繕製兩份在台北簽署。

臺灣代表
外交部長 陳唐山

斐濟群島共和國政府代表
農、糖、土地規劃部長 伊來提亞、圖伊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