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水資源發展技術支援協議第 8 號附錄第 1 號修正(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九月十八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副代表張大同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簽署;並自九十七年十 一月十二日生效

 
經雙方簽署之技術支援協議第 8 號附錄修正如下:
一、第 1 條 附錄目的,修正如下:
本附錄將由美國在臺協會 AIT 之指定代表-墾務局為駐
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之指定代表-經濟部執
行以下補償服務:
1.發展適於臺灣之河川復育技術。
2.提供河川復育之技術評論與諮詢。
3.執行數值模式之模擬研究並技術移轉予經濟部。
4.發展適於臺灣之河川輸砂管理技術。
5.提供技術訓練計畫。
在本附錄下發展之技術、準則、模式、訓練及提供技術移
轉方案,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之指定代表-經濟
部及臺灣其他相關機關為受益單位。
本附錄下之相關執行約定應先由美國在臺協會及其指定代
表-墾務局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指定代表-
經濟部協商後,再由美國在臺協會及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以年度基礎據以訂定。每一項執行約定必須遵守本
支援協議之規範,如果執行約定之條文與本支援協議之條
文有衝突時,則以本支援協議之條文為準。
二、第 2 條 服務費用估算,修正如下:
由美國在臺協會之指定代表-墾務局所提供之服務,估計
每年費用為 150,000 美元,4 年總費用為 600,000 美
元,美國在臺協會將開立單據向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收取實際費用,但其費用除非先經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或其指定代表-經濟部認可,不能超過每年之估計
費用,費用項目包括基本薪資、利潤、行政管理費、旅運
費、出差津貼、電腦及其他關聯費用,惟經濟部要求墾務
局執行之服務內涵逾上述 150,000 美元之工作時,則其
經費另行計算。每年實際費用將依經濟部可支應之經費及
墾務局依據本附錄所提供之服務而定。
三、第 4 條 期間,修正如下:
本修正附錄自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
雙方代表最後之簽署日期開始生效,效期為 4 年,雙方
均可依照本協議第 11 條規定終止本附錄。
四、第 3 條 付款規定: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美國在臺協會

張大同          施藍旗(Barbara J. Schrage)
───────────── ────────────────
副代表 執行理事
日期:2008 年 11 月 12 日  日期:200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