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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西元 2009 年 04 月 2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駐聖文森國特命全權大使 李澄然與聖文森國政府農業林業及漁業部長丹尼爾於京斯頓簽署;並自 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定效期 3 年,除非任一方於效期屆滿 6 個月 前表達終止意願,本協定自動逐次展延同等效期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為增進雙邊友好關係並促進技術合作,經雙
方各指派代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本計畫之目標:
A.在限量原則下於小型農場研究密集耕作技術,期能投入較少資
本而獲得農作物與牲畜最大產量,以及經雙方同意之新技術合
作計畫(如水產養殖、食品加工、溫室農產),進而減少輸入

B.引進新水土保持方法及新輪作順序系統,以增加土地之生產力

C.達成一定之生產水準,以確保全年營養之妥適需求,並有剩餘
產品出售,以增加收入。
D.以示範方式說明如何達成 A 項至 C 項之目標。
E. 應用資訊通信科技於農業現代化;
F. 引進強化市場行銷及農產品銷售方法。
第二條 本計畫包括:
A.研究
1.於全年生產作業系統下,測定運用氣候及土壤條件以產生最
佳成果。
2.使用精選之各種品種並不斷改進。
3.發展小農場普遍適用之紀錄及農產分析系統。
4.利用現有之小農具(手力及動力)以測定最適合當地之農具

B.訓練
1.中華民國及聖文森國之技術人員將訓練參與本計畫之農民及
其他團體使用新技術。
2.雙方將合作編製教材。
C.報告
1.報告及評估將按季提出,惟未獲聖文森國政府同意前不得對
外發表。
2.完整紀錄投入及產出,以確認農場運作之經濟可行性。
D.行銷及銷售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派遣專家與聖文森國農業部、公共或私立行
銷及銷售機構合作,設立農產品之生產、收集、分級、包裝、
行銷及銷售整合系統。
第三條
A.雙方同意續設技術團,技術團將由計畫所需之農業專家及技術
人員組成。
B.上述技術人員未能執行職務時,中華民國政府應另派新技術人
員接替。
C.中華民國政府應負擔技術團人員往返聖文森國之旅費及服務期
間之薪資。
D.聖文森國政府應免徵上述薪資之一切居留及地方稅捐,以及技
術團人員入境一年內所帶私人及家庭用具之一切關稅、稅捐及
其他費用,並給予技術團人員及其眷屬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間出
入境之便利。技術團人員進出口個人及家庭所需之車輛時,免
徵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
前述車輛倘於四年內出讓時仍需負擔相關之關稅、稅捐及其他
費用。技術團人員可申請外交人員用車牌。
第四條
A.中華民國政府應提供技術團所需購自中華民國之農具及種籽,
並運送至聖文森國。
B.上項農具及種籽運抵聖文森國港口後,聖文森國政府應免徵其
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支付其倉租,碼頭規費及其他有關費
用,並負責當地運送事宜。
C.技術團計畫結束或服務期間屆滿後,上述農具應贈予聖文森國
政府。
第五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供給技術團示範農場、助理專業職員、辦公設備與相關服
務、非中華民國生產之農具及種籽,如肥料與農藥。聖文森國政府亦須提
供具有家具設備之技術團人員住宅及公務所需之交通。
第六條
示範農場內所生產之農產品,除部分供技術團人員自食及育種所需之適當
部分者外,其餘應送交聖文森國政府處理。聖文森國政府得將包括果苗及
水果之農產品低價配售當地農民或售予一般大眾。出售所得將以循環基金
型式控存,由聖文森國政府與技術團共同管理,用以支應本技術合作計畫

第七條
聖文森國政府應指派聯絡員一人,以提供技術團各種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
技術團於聖文森國服務期限應自該團抵達聖文森國之日起算,依完成各項
計畫所需時間推估。是項限期屆滿前,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予延長。
第九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效期 3 年,除非任一方於效期屆滿 6 個月前表達終止意願,本
協定自動逐次展延同等效期。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得修正之。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3 日即公曆 2009 年 4 月 23 日訂於京斯頓。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聖文森國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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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澄然 丹尼爾
駐聖文森國特命全權大使 農業林業及漁業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