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胡正堯與巴拿馬
外交部長阿利亞斯簽換;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換文續約
巴拿馬外交部長阿利亞斯致中華民國駐巴拿馬大使胡正堯照會中譯文文號
:DT/516
大使閣下:
謹向 閣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迭經延期之「中華民國與
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對巴拿馬農牧業界賡續之協助,對小型農產者尤具裨
益,巴拿馬政府爰盼自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構成一項協議,即自二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延該協定二年。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阿利亞斯(親簽)
二○○三年十二月廿三日
駐巴拿馬大使胡正堯復巴拿馬外交部長阿利亞斯照會中譯文
文號:P-2004-138
部長閣下:
接准 閣下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 DT/516 號照會內開:
「謹向 閣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簽訂,迭經延期之中華民國與
巴拿馬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鑒於中華民國農技團對巴拿馬農牧業界賡續之協助,對小型農產者尤具裨
益,巴拿馬政府爰盼自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續延該協定效期二年。
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 貴國政府同意之復照構成一項協議,即自二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延該協定二年。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長 阿利亞斯」
本人謹奉告,中華民國政府至盼進一步加強 貴我兩國間既存睦誼,同意
續延長該技術合作協定二年,至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並願確認本照會及前述 閣下來照,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協議,
自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前述協定效期二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胡正堯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