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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謝新平與海 地共和國政府外交部長安東尼奧於貝松市簽換;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生效

 
中華民國與海地共和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謝大使新平致海地外交部長安東尼奧第 091T-1211 號法文函中譯文

部長先生:
二○○二年十月九日致我前任呂大使慶龍第 EC/1214 號華翰敬悉。
茲奉告:中華民國政府已同意中華民國政府與海地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六
年八月七日簽署實施之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自二○○二年八月七日
起續延三年,並期盼中海農技合作持續進一步加強。

謹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駐海地共和國大使
謝新平 (親簽)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貝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