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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與法國間)農業研究領域之科學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9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 員魏哲和與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院長 Marion GUILLOU 及農業研究發展 國際合作中心院長 Benoit LESAFFRE 於台北簽訂;並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九日生效

 
締約甲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地址:台灣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代表人:魏主任委員哲和

締約乙方:
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 (以下簡稱 INRA)
L'Institut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Agronomique
地址:147, rue de l'Universite 75338 PARIS CEDEX 07 FRANCE
代表人:院長Marion Guillou女士



農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中心 (以下簡稱 CIRAD )
Le Centre de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e en Recherche Agronomique
pour le Developpement
地址:42, rue Scheffer, 75116 PARIS France
代表人:院長 Benoit LESAFFRE 先生

以下簡稱為「締約雙方」
鑑於國科會與 INRA 之研究團隊自 1983 年起在動物學領域之科學合作,
締約雙方希望擴大並加深台灣與法國間之科學合作,締約雙方意欲推動所
屬實驗室研究人員間之交流,並期待台法雙方科學界在更密切合作下所能
帶來之發展願景;並鑑於 INRA及CIRAD 與國科會合作所具有之區域與國
際科學合作之意義,特別是透過亞洲蔬菜研究發展中心 (AVRDC/World
Vegetable Center) 以及與發展中國家之合作;締約雙方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協議目的
1.1.–本協議旨在於奠定生物科學與農業科學方面之學術合作基
礎。
1.2.–為此,締約雙方將進行合作領域內專業知識、學術成果、
研發活動之資訊交流,藉以選定符合共同利益之研究計畫

第二條–合作方式
2.1.–基於本協議規定,締約雙方將在生物科學與農業科學中選
定主題,進行促成共同利益之研究計畫。本協議附錄 (一
) 亦屬協議內容之一部份,該附錄列舉 2004 至 2006 年
雙方預定之優先研究領域,其內容可於雙方諮商同意之情
形下,至少每兩年修訂一次。
每項共同研究計畫均由兩位科研人員共同主持,負責執行
計畫,一位由國科會選定,另一位則為 INRA 或 CIRAD
之研究人員。如有可能,共同研究計畫應以雙方名義共同
於國際性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本協議附錄 (二) 亦屬協議內容之一部份,該附錄詳列每
項研究計畫之所需文件,以及科研人員向締約雙方主管機
構提出計畫案之申請方式。
2.2.–具共同利益之研究計畫可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但進行方
式不在此限。然而締約雙方必須注意到交流方式之平衡。
1) 傑出科學家之交流互訪、講演或研討會,或經締約雙方同
意並與締約雙方有合作計畫之第三國優秀科學家之訪問;
2) 科研人員交流之駐地長期研究,尤其是三十五歲以下之傑
出科學家。此項交流可在締約雙方同意下適用於第三國之
科學家;
3) 科學合作與共同研究計畫;
4) 設備之借用與交流,包括生物樣本與基因資源。
締約雙方科研人員每年必須就本協議附錄 (一) 列舉之研
究計畫主題向其主管機構製作年度報告。
雙方所進行之主題研究計畫完成後必須共同提出總結報告

2.3.–每年年初,締約雙方各自將根據其本國規定並核准通過之
計畫案通知對方,基於相互同意與共同利益考量之前提下
,締約雙方選出欲執行之研究計畫。締約雙方決定年度交
流計畫之次數以及執行所選定之計畫所需之經費,包括已
有或尚待確認之經費。
參與研究計畫之科學家須具備以下條件:
–博士後研究程度;
–法方科學家必須為 INRA 所屬研究單位、CIRAD 所屬研
究單位或聯合研究機構之人員;
–台方科學家由國科會依其職權選定;
–因此締約雙方將提供各自科學家所需經費;
–屬於締約雙方有合作意願之第三國家研究機構之科學家
,其經費業由締約雙方明確規定。
2.4.–基於締約雙方交流之衡平基礎,各項研究計畫補助將自締
約雙方各自年度預定經費內支出,包括已有或尚待確認之
經費。
本協議所釐定之研究計畫,在締約雙方同意下獲各自一方
之經費補助。
本項經費補助之主要項目為雙方科學家為完成研究計畫所
必須之訪問與接待,其條件由本協議第三條規定之。
年度交流總數視締約雙方通過之研究計畫案總數而定,所
涉經費須在締約雙方為本協議所編列之預算許可範圍內。
此外,雙方可以共同名義尋找例如歐盟機構、亞洲開發銀
行等其他額外經費來源。
2.5.–如情況需要,締約雙方可針對若干交流活動簽訂財務、智
慧財產權、責任歸屬等之特別協定,特別是有關本協議第
二條 2.2. 款 3) 與 4) 所規定之事項。
2.6.–締約雙方將各自任命召集人與學術主持人各一名以利合作
,法方召集人與學術主持人由 INRA 與 CIRAD 共同決定
。締約雙方召集人與學術主持人透過訪問或電子會議等方
式評估合作計畫之進度。渠等具體任務如下:
–檢查選定研究主題之研究進度;
–協助年度預算之評估與另覓額外補助經費;
–監督締約雙方之間及與第三國合作時之學術交流之平衡

–批准新提出之研究計畫,並更新締約雙方所訂定之研究
計畫清單;
–向締約雙方所屬機關提出各研究計畫之年度報告與合作
總結報告;
–依其職權解決本合作協議於執行過程中遭遇之各項困難

2.7.–在本協議五年期滿後,締約雙方共同撰寫涵括所有合作計
畫之報告書,內容為:各研究主題與參與計畫之實驗室、
重要出版文獻、各計畫之年度報告與合作總結報告或摘要

第三條–接待科學家之條件
3.1.–提議科學家訪問之一方必須於訪問活動預定前六個月通知
對方。
接待之一方應於接到提議二個月內給予原則性之回覆。
若該項提議可被接受,接待之一方回覆同意所提之行程,
或告知對該行程需作修改之處或補充意見。
提議訪問之一方至少須於其科學家啟程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抵達之日期與地點。
若無特別協定,科學家之駐地研究不得短於一週或長於六
個月。
3.2.–為利推動本協議,締約雙方視選定之計畫及所需經費許可
範圍,每年提供對方以月份為計算標準之研究人員駐地研
究機會。每項主題計畫之確切研究人員數由締約雙方另以
協議逐案訂定之。
3.3.–經締約雙方認可之研究計畫且經費來源已確定者,依本條
規定所進行之互訪,其有關支出依下述方式辦理:
3.3.1.出訪之一方負擔其科學家之往返旅費,且保留其在駐地研
究期間之薪資。
3.3.2.接待之一方循慣例負擔訪問學者之食宿、交通、儀器使用
與材料費。締約雙方各自負擔其所屬人員之醫療保險費用

3.3.3.締約雙方科學人員於訪問期間內必須遵守各方實驗室之各
項規定。締約雙方並須知會所屬人員遵守他方規定。
締約雙方各依本國法令協助他方人員辦理一切行政手續,
特別是入境與居留事項。
第四條–保密性與出版文獻
締約雙方保證未經事先與書面同意不得將他方所提供之資訊透露
給第三者,亦不得在本協議範圍以外使用他方所提供之資訊。
此項保證適用於本協議期間內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五年內。然
下列各項情狀不在此限:
–在資料提供時即已公開之資料,或在提供後非因接受方之作為
而成為公開之資料;
–接受方能證明其已在無須保密並獲授權之前提下,已由第三者
處獲得該資料;
–接受方能證明在資料提供前即已擁有該資料。
在本協議內所進行之研究活動成果將由雙方作者聯名發表,並載
明所屬實驗室名稱。研究成果或會議報告之作者排序將由雙方負
責科學家以協議方式訂定之。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
5.1.–締約雙方對於在協議簽署以前或非因本協議而持有之專利
或非專利智慧財產權仍具所有人資格。
5.2.–締約雙方就本協議於所屬研究機構內所進行之研究為所有
權人,並可以單方名義在世界各國保護其所認為可獲專利
之各項發明、專利金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但若研究成果曾
由另一方科學家協助參與,則雙方為共同所有人,並按各
自對研究成果之貢獻來決定所有比例,專利權與專利金亦
將歸屬雙方。但有本協議第二條 2.5. 項規定所指之特別
協定不在此限。
5.3.締約雙方為研究目的均可運用因本協議所產生之專業知識與
成果。
第六條–責任與保證
就實踐本協議,特別是本條之規定,一方對所選派至另一方之科
學家負有雇主之責任。
6.1.–締約雙方人員所受之損害
締約雙方各依法令負擔其所屬人員工作意外與職業疾病之
保險。
因此,締約雙方各須履行其應負擔之法律程序,並於必要
時負擔所屬人員之職業風險保險費用。
是以,各方保證將他方人員於工作時所遭遇到之意外或損
害即時告知對方,俾使對方得以在法律規定之期間內辦理
相關手續。
締約各方按照各自法律規定,對其所屬人員造成之損害所
需負擔之責任告知對方人員。
6.2.締約雙方財物所受之損害
締約雙方各自負責對執行本協議所受本身財物上之損害進行
修繕,但因他方有意造成之財物損害不在此限。
6.3.對第三者造成之損害
締約雙方各自對所屬人員因執行本協議所造成對第三者之損
害負法律責任。
第七條–效期
本協議自締約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效期五年。倘締約雙方有意續
約最遲應於本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提出討論。
倘任何一方有意於第一期或續約各期退出本協議,應以雙掛號方
式知會對方,協議於知會之日期起一年後終止。
第八條–協議文字
本協議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國國家農業研究院
代表人:魏主任委員哲和 院長:Marion GUILLOU

農業研究發展國際合作中心
院長:Benoit LESAFFRE

附錄一
2004 至 2006 年優先研究領域
1.基因、動物基因與發育生物學,特別是
–豬類
–小反芻動物類
–家禽類
–魚類
2.環境:集約飼養之污染管制
3.自生或蔓延性之植物病蟲害
4.熱帶或溫帶蔬果營養品質,尤其是:
–蕃茄
–洋蔥
–大蒜
5.生物多樣性與農業
6.都市或市郊農業
7.熱帶農產市場調查
8.林業

附錄二:提出共同研究計畫之準備及處理方式
在本協議範圍內, INRA 或 CIRAD 與國科會之科學合作將以研究計畫方
式進行。

計畫案構成與提交
計畫案必須符合 INRA 或 CIRAD 與國科會所公布之標準,並須包含下列
事項:
a) 各計畫之台灣、法國雙方負責科學家姓名;
b) 參與計畫之科學家履歷、職稱、研究領域及近年於國際性期刊發表文
獻紀錄;
c) 計畫詳細內容,其研究方法、預期目標與執行進度表;
d) 計畫經費預估以及各方負責科學家向其所屬機構所申請之年度經費。
法國科學家向 INRA 或 CIRAD 提報計畫案,台灣科學家向國科會提報計
畫案。提報方式依各機構規定為之,並盡量於計畫開始六個月前提出。

計畫案之選定
計畫案之選定依本協議第二條第 2.3.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