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布吉
納法索大館與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簽換;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九
日起續延三年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二○○四年三月十二日第九三/○四○號節
略 (譯文)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茲向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致意並聲
述: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所簽訂之農技
合作協定,經二○○一年九月九日續延,將於二○○四年九月八日屆滿。
鑒於簽約雙方未通知他方擬修正該協定條文或予以廢除,中華民國政府建
議依據該協定第八條規定,將上述協定自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續延三年
。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向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順致最崇高
之敬意。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瓦加杜古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二○○四年四月廿六日第○○一五九七號節
略 (譯文)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茲向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致意並敬
復二○○四年三月十二日有關中布雙方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所簽訂並經
二○○一年九月九日續延之農技合作協定第九三/○四○號節略,布吉納
法索政府同意上述協定自二○○四年九月九日起續延三年。
布吉納法索外交暨區域合作部感謝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之合作,
並順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瓦加杜古